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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財務管理工作補充規定的通知
發佈日期:(1996-12-27)  來源:  作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旅遊局:
      經國務院批准, 1995年1月1日國家旅遊局發佈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及實施細則。該制度實施兩年來,對於加強對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促使其進一步嚴格規范經營、保護旅遊者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旅遊業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而有效的推動作用。但在保證金的管理上,一些地方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擅自挪用保證金搞項目(公司)投資;謀求高利或回扣將保證金存入一些風險較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私下轉借企業作為流動資金;將保證金作為貸款抵押或變相抵押;用保證金購買債券、股票等等。這些,不僅違反了保證金制度規定,破壞了專款使用原則,而且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損害了旅遊行政管理部  門的形象。為切實加強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財務管理工作,我局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旅財發(1995)120號]的原則基礎上,制定了保證金財務管理工作的補充規定,現通知如下:
    一、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保證金,必須由財務部門專戶存儲、專項管理。保證金本金不得用於購買國債以及其他任何債券或股票,並嚴禁作為內部周轉金流轉使用。
   二、保證金的存儲方式為銀行存款,只允許在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等三大銀行縣級以上分、支行(營業部或分理處)存儲,各單位可選擇其中一家銀行存儲本單位管理的保證金。在此之前已存入到其它銀行或信用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限期在1997年6月底以前將保證金資金轉存上述指定銀行。
    三、財務管理部門應統籌考慮定活期存款的比例,保證能有足夠數額的活期存款用於理賠償付。凡定期存款的,必須與存款銀行簽訂正式存款合同或協議書。注明保證金為繳款旅行社所有、用於保障旅遊者權益、不得用作貸款抵押或變相抵押。
    四、按規定應返還旅行社的保證金利息,各級旅遊財務管理部門必須於每年2月底之前結清,不得拖欠和佔用。按照返還利息與存款利息相一致的原則,保證金存款為定期的,返還相應的定期利息;保證金存款為活期的,返還相應的活期利息。
    五、旅遊財務管理部門必須依據旅遊行業主管司處發出的《旅行社繳納質量保證金通知書》、《終止旅行社經營通知書》以及同級旅遊質監機構發出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通知書》等正式文件,據以收取、清退或賠付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其他非正式手續一概無效,旅遊財務部門不得作為收取或退付、賠償的依據。
    六、各級旅遊財務管理部門應單獨設置保證金本金、利息收支帳戶,對保證金本息的收入、返還、支出等項目內容與發生額,均應逐項嚴格登記。並於每年2月底以前,將保證金財務管理情況與利息收支情況,一並書面報告上一級旅遊財務管理部門。
    七、旅遊財務管理部門對同級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質監所)實行預、決算模式管理。每年1月10日之前,質監所應向旅遊財務管理部門編報當年的經費預算,經旅遊財務管理部門審核並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領導批准後執行。年度期間,由財務部門根據預算計劃按季撥付質監所日常經費;年終,質監所根據全年經費收支情況和實際發生額,編制經費決算報表,並於次年1月15日之前報送旅遊財務管理部門。旅遊財務管理部門應對質監所的經費開支範圍、項目和使用情況等,進行管理和監督。
    八、對於違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擅自支取或巧立名自挪用保證金的單位,要立即進行自查清理,限期追回資金,同時向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清查與處理結果,其責任人和直接領導者須對此作出深刻檢查並承擔相應經濟責任。本補充規定下發後,各地要結合《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一並貫徹執行。對於保證金管理混亂、造成資金損失的,上一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須嚴肅查處並予以通報,情節嚴重者,撤銷其征收和管理所轄區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授權,並追究直接領導者的責任。
    以上補充規定,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

國家旅遊局1996年12月27日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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