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區經營“一日游”業務的旅行社:
為建立和維護奧運期間健康有序的“一日游”市場環境,規范“一日游”經營活動,保障旅遊消費者和旅遊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現將有關事項重申如下:
一、嚴格執行“一日游”宣傳、招徠的有關規定。各旅行社不得發佈虛假“一日游”廣告信息,在“一日游”廣告中不得使用模糊用語誤導旅遊消費者,不得以低價招徠、上車加價的非法手段招攬游客,嚴禁僱用“票提”在公共場所進行攬客活動,嚴禁在公共場所散發和懸掛、張貼“一日游”宣傳廣告,在街頭、公交站台等地設立和懸掛“一日游”招徠站牌,禁止接待通過票提、非法“一日游”小廣告、旅遊交通地圖假廣告、旅遊假站牌等非法渠道招徠的旅遊者。
二、規范與社會旅館的業務合作。擬通過或已通過社會旅館(包括一、二星級飯店)開展“一日游”招徠業務的旅行社,必須按規定到工商部門辦理旅行社門市部註冊登記手續,並報市旅遊局備案。凡有上述業務需求的旅行社,務必於2008年8月6日前完成在社會旅館設立門市部的工商登記及備案工作。8月6日後,對旅行社未註冊登記門市部並備案、擅自委託社會旅館進行“一日游”招徠的行為,市旅遊局將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委託非旅行社單位和個人代理或變相代理經營旅遊業務”的規定予以查處。
三、規范“一日游”合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旅遊局監制的《北京市一日游合同》示範文本,經第二次修訂,現已推行使用。修訂後的合同文本從保障旅遊企業和旅遊消費者的利益出發,對某些條款進行了細化,同時也放寬了一些要求,允許旅行社在組織“一日游”過程中有一次購物安排。自即日起,各經營“一日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與游客簽訂《北京市一日游合同》示範文本,合同必須加蓋旅行社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蓋印門市部、營業部等分支機構印章,同時須向游客提供記載有旅遊線路、景點名稱(必須準確、無歧義,如定陵不得簡略為十三陵,應寫為十三陵定陵)、餐飲標準、車輛標準、購物、費用等具體安排的行程單作為合同附件,並開具正式發票。該合同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
此外,要加強印章和合同、行程單等業務資料的使用管理,防止失管失控。2008年7月25日17時前,各旅行社必須把在用的法人公章、合同專用章的印模,報送北京市旅遊執法大隊備案,以備核查。
四、強化誠信守法意識,依法經營,規范經營。旅行社在組織“一日游”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行程安排、減少服務項目和降低服務標準,不得以任何藉口組織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購物項目,不得帶旅遊者到“老鄉店”和存在欺詐行為的商店、寺廟、藥店、醫療咨詢機構等場所消費,嚴禁旅遊往返途中加收費用、甩團棄團等違法違規行為。奧運會、殘奧會期間必須杜絕“一日游”投訴。
五、加強旅遊車輛與導遊員管理。旅行社經營“一日游”不得使用無旅遊營運資質的車輛和無導遊證的人員,禁止將自有旅遊車輛轉租給非法經營者從事“一日游”服務接待活動。同時,要通過合法手段加強對導遊員帶團行為的監控,教育和督促導遊員按規定佩帶導遊證,規范講解服務。對存在違反《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行為的導遊員,應及時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反映,並提供相關證據。
下一步,市旅遊局將不斷加大對旅行社“一日游”經營行為的檢查力度,對奧運期間旅行社、導遊員在組織接待“一日游”過程中的違規行為,特別是中途加收費用、甩團棄團的行為,一經查實,將依法給予處罰。必要時,市旅遊局將會同工商等部門進行聯合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同時對涉及“一日游”的有效投訴,以及案件查處情況,市旅遊局將及時通過北京旅遊信息網等媒體進行公示、曝光。
希望各旅行社在組織“一日游”過程中認真執行上述要求,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杜絕各類違法違規問題,為迎接北京奧運會的召開,促進北京“一日游”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北京市旅遊執法大隊聯系電話:85157163。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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