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旅行社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制度的正常實施,維護國家、企業和消費者偽合法權益,現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如下: 一、保證金是由旅行社交納、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用於保障旅遊者權益的專用款項,必須由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旅遊部門)的財務部門專戶存儲、專項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在旅行社未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實施撤並清算的情況下,任何部門不得動用保證金解決企業債務或經濟糾紛。各級財政機關要加強對保證金的監督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完整及合理使用。 二、保證金的存儲可採用銀行存款和購買國家債券的方式。採用銀行存款方式時,只允許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或中國交通銀行一保證金在保證支付賠償的前提下採用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形式,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三、各級旅遊部門於每年2月底前,按照返還利息與存款利息相一致的原則,將上一年實際取得利息收入的三分之一返還旅行社。並將返還情況報同級財政機關備案。 四、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質監所)用於行政事業性支出的開支標準由同級旅遊部門按當地旅遊部門行政事業費開支標準的平均水平核定。 五、年終保證金利息收入結餘(即扣除返還給旅行社的利息和本級質檢所的經費開支之後的餘額)應視不同情況,經商財政機關和旅遊部門同意,再適當返還一部分給旅行社。 六、各級財政機關和旅遊部門應建立質監所經費支出的預、決算審批制度。每年1月 10日前,質監所應向同級旅遊部門編報當年的經費預算,經旅遊部門審核蓋章報同級財政機關批准後執行。年度終了,質監所應編制年度經費決算,並於45日內經同級旅遊部門報財政機關審批。 七、會計年度終了,旅遊部門應編制保證金匯總報表,並於45日內報同級財政機關和上一級旅遊部門。財政機關應向上一級財政機關報送保證金匯總報表,報表格式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八、各級財政機關和上一級旅遊部門要加強對保證金的檢查監督,發現擅自挪用保證金搞項目投資的、存入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轉借企業作為流動資金的、用作抵押貸款或用於購買股票、債券(國債除外)以及從事期貨交易的,應責令其限期糾正,所取得的收入扣除按活期存款計算的利息後,全部上交同級財政。對於保證金管理混亂,造成資金損失的,上級旅遊部門須嚴肅查處並予以通報;情節嚴重者,要撤銷其征收管轄區內保證金的授權。 九、本補充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