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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北京市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佈日期:(2002-12-17)  來源:  作者:

各區縣財政局、旅遊局:

    為推動我市旅遊事業的發展,加強和規范市級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北京市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日

   
附:
          北京市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宏觀導向作用,推動我市旅遊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我市編制部門預算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是為支持我市旅遊事業發展而設立的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和市旅遊局按照項目管理的要求,共同實施項目管理。
  第三條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市級旅遊發展項目。本著區縣旅遊業發展責任在區縣,市裏要加強引導的原則,區縣政府確有困難且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所列補助範圍的項目,可以申請市級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共同解決。
  第四條   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堅持“突出重點、專款專用、加強管理、追蹤問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級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是:
      (一)宣傳促銷經費。指為開拓國內外旅遊市場而進行的宣傳促銷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
      1.國內宣傳促銷費。指在國內舉辦重大主題促銷活動, 如:旅遊文化節、博覽會、展覽會、交易會、說明會等所發生的費用。
      2.國外宣傳促銷費。指為開拓海外旅遊市場而組織實施的市場調研、形象設計、整體包裝及組織、參加的旅遊博覽會、展覽會、交易會、說明會等大型、系列宣傳促銷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3.境內外廣告宣傳費。指為宣傳我市旅遊業整體形象在境內外媒體制作、刊登廣告所支付的費用。
    4.旅遊宣傳品制作費。指為配合開展國內外宣傳促銷活動而推出的宣傳品的制作費用以及必要設備的購置費用。
    5.接待費。指用於接待港澳台及海外記者、旅行商方面的費用。
    (二)行業發展規劃經費。指用於旅遊行業發展規劃的研究、編制及實施規劃方面的費用,包括旅遊資源調查,旅遊法規建設及實施規劃工作的費用。
    (三)幹部培訓經費。指用於旅遊專業人員培訓所需經費。
    (四)行業管理費。指用於旅遊市場綜合治理、旅行社、飯店、旅遊區(點)等旅遊行業管理方面的費用。
    第六條  預算的申報與審批。
      (一)用於支持市級旅遊發展項目的資金納入市旅遊局部門預算,按照《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統一管理。
        市旅遊局根據本市旅遊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經科學論證後,填報《項目申報文本》,編制年度預算。
        市財政局進行最終審核,對數額較大或專業技術複雜的項目,送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進行評審。
        市財政局根據年度財力狀況安排項目預算,列入市旅遊局年度預算。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批覆預算。
        市旅遊局按照項目支出進度於部門預算批覆10日內,將項目經費用款計劃、說明及軟盤報市財政局。逐步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
      (二)用於支持區縣旅遊發展的項目由區縣財政局與區縣旅遊局共同向市財政局與市旅遊局提出申請,同時填報《項目申報文本》。凡是越級上報或單方上報的申請均不予受理。
         區縣財政局收到市財政局與市旅遊局聯合下達的旅遊發展專項資金補助經費的通知後,應按照項目實施進度,將經費一次或分次撥付區縣旅遊局,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預算執行。資金到位後,各級旅遊部門及時組織實施,原則上項目應於當年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的,結餘的資金經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八條 項目調整。項目預算一經批覆不得調整。預算執行過程中,如發生項目變更、終止、調整預算的,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九條 決算的編制。用於支持市級旅遊發展項目資金的決算由市旅遊局按照支出數編列決算;用於支持區縣旅遊發展項目資金的決算,由區縣旅遊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同時抄送市旅遊局。
    第十條 國有資產管理。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其使用權一般歸項目單位所有。資產的處置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屬於政府采購範圍的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二條 項目管理。各級旅遊部門要加強財務管理,對項目支出預算按項目實行單獨核算,單獨管理。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市財政局對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的支出範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委託市審計局等專業審計機構對當年項目執行情況進行重點審計,出據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 績效考評。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制度,對項目實行追蹤問效,考評結果將作為下年度項目經費安排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試行。原《北京市旅遊發展基金管理辦法》[京財外( 1997) 92號文]廢止。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旅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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