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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關於公共圖書館、文化館、藝術館對教師、學生實行優待的辦法
發佈日期:(2004-06-10)  來源:  作者: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十條有關規定,為保障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地區市和各區、縣的公共圖書館、文化館、藝術館,均頰遵守本辦法。市文化局及各區、縣文化文物局負責監督本轄區的公共圖書館、文化館、藝術館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公共圖書館、文化館、藝術館必領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十條有關規定,應當對教師、學生實行優待或減免費,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第四條 本市公共圖書館、文化館、藝術館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共圖書館實行敞開辦證,教師、學生可以優先辦證。
  二、教師、大、專院校學生,可持教師證、學生征辦理內部借閱書證。
  三、教師還書期限可適當延長 1 O天。
  四、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可以設置教師專用閱覽室(區)。
  五、文化館、藝術館舉辦的活動,在教師節、’六一’兒童節、“五四”育年節期間,座對教師、學生實行減免費或其他優待。
  六、教師、學生以團隊形式參加文化館的經營性活動,應享受優惠待遇。
  七、公共圖書館、文化館、藝術館在教師節、“六一”兒童節期間,應積極組織向教師、學生開展多種形式的慰問活動,為教師、學生參加活動提供方便。
  第五條 本辦法從發佈之日起執行。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文化局負責解釋。

(北京市文化局1996年9月2日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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