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客運運價規則 (鐵道部1997年12月1日 鐵運[1997]10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承運人、旅客、托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指客運運價包括旅客票價和行李、包裹運價。客運運價與客運雜費構成全部運輸費用。 第三條 國家鐵路的旅客票價率和行李、包裹運價率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擬定,報國務院批准。 客運雜費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規定。 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商國家物價主管部門同意,特殊取段可實行特殊運價。 第四條 在國務院批准的價格內,經國家物價主管部門同意,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可根據運輸市場的需求 實行浮動價格;對在鐵路局內運行的旅客列車的票、運價,可根據具體情況,賦予鐵路局自行浮動的權力。 第五條 國家鐵路的客運運價,以元為計算單位,不足一元的尾數按四舍五入處理(但半價票價,棚車票價, 市郊單程票價及客運雜費的尾數保留至角)。對浮動票價應分別按票種處理尾數。 第六條 除另有規定者外,本規則是計算國家鐵路的旅客、行李、包裹運輸費用的基本依據。 第七條 下列用語在本規則內的含義: "以上"、"以下"、"以內"、"以外"、"以前"、"以後"、--均包括本數。 "超過"、"大於"、"不滿"、"小於"、"不足"、"不夠"--不包括本數。 "過軌運輸"--國家鐵路與地方鐵路、合資鐵路及特殊運價區段間的相互運輸。
第二章 運價裏程 第八條 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運價裏程,以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公佈的《鐵路客運運價裏程表》為計算依據。 發到站間跨及兩條及其以上線路時,應按規定的接算站接算;通過輪渡時,應將規定的輪渡裏程加入運價裏程內計算。 第九條 旅客票價裏程,按旅客乘車的實際徑路計算。 第十條 行李運價裏程,按行李實際運送的徑路計算,旅客要求行李由近徑路運送時,如有直達列車可按近徑路計算。 超過車票終到站以遠的行李計費徑路辦理。 第十一條 包裹運價裏程按最短徑路計算,有指定徑路時,按指定徑路計算。 第十二條 計算旅客票價,行李、包裹運價的起碼裏程為:客票20KM;空調票20KM;加快票100KM;臥鋪票400KM(特殊區段另有規定者 除外);行李20KM;包裹100KM。
第三章 旅客票價 第十三條 旅客票價包括兩部分: 客票部分:分為硬座、軟座客票票價。 附加票票價:分為加快、臥鋪、空調票票價。 第十四條 旅客票價是以每人每千米的票價率為基礎,按照旅客旅行的距離和不同的列車設備條件,采取遞遠遞減的辦法確定。票價中包括旅客以外 傷害強制保險費。具體票價以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公佈的票價表為準。 第十五條 棚車代用客車時,客票票價按硬座客票半價計算。棚車小孩客票票價按棚車客票半價計算。棚車加快票票價按普通加快票票價計算。 第十六條 享受減價優待的學生、傷殘軍人乘坐市郊、棚車時,仍按硬座客票半價計算,不再減價。
第四章 行李、包裹運價 第十七條 行李運價率為硬座客票票價率的1%,即100KGKM的行李運價率等於1人KM的硬座客票基本票價率。 包裹票價率是以三類包裹運價率為基數,其他各類包裹運價率按三類包裹的運價率加成或減成的比例確定。 第十八條 行李、包裹運價是根據規定的運價區段,以每千克每千米的運價率乘以通過遞遠遞減後而確定的計價裏程,再乘以5KG,即得5KG為單位的運價基數。 其他重量的運價,則以5KG的運價基數推算。 第十九條 行李、包裹的運費,根據《行李包裹運價表》按每張票據計算。每張行李、包裹的起碼運費為1元。 第二十條 行李、包裹均按物品重量計算運價,但有規定計價重量的物品按規定重量計價,見附表1。
| 物品名稱 |
計價單位 |
規定計價重量(kg) |
備註 |
| 殘疾人用車 |
每輛 |
25 |
以包裹托運時,按實際重量計算 |
| 自行車 |
每輛 |
25 |
|
| 助力自行車 |
每輛 |
25 |
含機動自行車 |
| 兩輪輕型摩托車 |
每輛 |
25 |
1。含輕騎2。汽缸容量50cm3以下時 |
| 兩輪重型摩托車 |
每輛 |
按汽缸容量每cm3折合1kg計算 |
汽缸容量超過50cm3時 |
| 警犬、獵犬 |
每頭 |
20 |
超重時,按實際千克計算 |
第二十一條 行李、包裹運價的計價重量以5Kg為單位,不足5Kg按5Kg計算。 第二十二條 旅客可憑客票辦理一次行李托運。托運的行李在50Kg以內,按行李運價計算,超過50Kg時(行李中有殘疾人用車時為75Kg),對超過部分按行李 運價加倍計算。 第二十三條 運價不同的物品混裝為一件時,按其中運價高的計算。 第二十四條 按保價運輸的行李、包裹核收保價費。行李保價費按聲明價格的5%、包裹保價費按聲明價格的1%計算。
第五章 特定運價 第二十五條 特定運價是對一些特殊運輸方式和特殊運價區段而制定的客運運價。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包車、租車、掛運、行駛等運價的計算; 2.國家鐵路、地方鐵路及特殊運價區段間辦理直通、過軌運輸運價的計算。 第二十六條 包用客車、公務車、專用列車、豪華列車時,應預先支付相當於運費20%的定金。 第二十七條 包車時按下列標準,根據運行裏程(娛樂車、餐車根據使用日數)核收票價、運費、使用費: 1.客車和合造車的客車部分,按客車種別、定員核收全價客票票價。成人與兒童(含享受減價優待的學生、傷殘軍人)混乘一輛車,人數不足時,按定員核收全價 客票票價;實際乘車人數超過定員時,對超過人數按實際分別核收全價或半價客票票價。 2.臥車按種別、定員核收客票及臥鋪票的全價票價。 3.公務車按40個定員核收軟座客票及高級軟臥票(上下鋪各二分之一)的全價票價。 4.豪華列車每輛按32個定員核收軟座客票及高級軟臥票(上下鋪各二分之一)的全價票價。 5.棚車代用客車,按車輛標記載重計算定員(每噸按1.5人折算)核收棚車客票票價。 6.娛樂車、餐車使用費每日每輛1002元,餐車、合造車每日每輛501元(不足1日按1日核收)。 7.行李車和合造車的行李車部分,按車輛標記載重核收行李或包裹運費。用棚車代用行李車時,按行李或包裹的實際重量核收行李或包裹運費。起碼計費重量按標記 載重的三分之一計算(不足1t的尾數進整為1t)。行李、包裹混裝時,按其中運價高的核收。 8.包用的客車、公務車加掛在普通快車、特別快車列車上或加開的專用列車、豪華列車按上述等級速度運行時,都應根據核收客票票價人數核收相應的加快票價;途中 發生中轉換掛(或開行)的列車等級核收加快票價。 9.包用車輛使用空調設備時,還應按核收客票票價的人數核收空調費。娛樂車、餐車的空調費按使用費的25%計算。 10.包車全部運行途中,裏程采取通算。 第二十八條 廠礦、企業等單位租用客車在本單位使用時,按包車停留費標準,按日核收租車費。單獨租用發電車時,租車費每日每輛2100元。 第二十九條 租用客車或企業自備客車在國家鐵路的旅客列車或貨物列車掛運時,按下列標準核收掛運費: 空車:不分車種,按每軸每千米0.534元核收。 重車:1.客車:按標記定員票價的80%核收。 2.行李車: 按標記載重運費的80%核收。 3.餐車、娛樂車、發電車:按租車費的80%核收。 第三十條 企業自備機車、車輛或租用車,利用國家鐵路線路運行時,不論空車或重車,均按每軸(含機車軸數)每千米0.468元核收行駛費。 第三十一條 國家鐵路、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及特殊運價區段間相互辦理直通過軌運輸時,裏程采取通算。上述各段由於分段計算,有不足起碼裏程區段時,按起碼裏程計算,但臥鋪票價按附表2所列計算。客運雜費按實際產生的核收。400km臥鋪票價比例計算表(附表2)
| 裏程 |
佔400km臥鋪票價的比例(%) |
| 1~100 |
25 |
| 101~200 |
50 |
| 201~300 |
75 |
| 301~400 |
100 |
第六章 客運雜費 第三十二條 客運雜費是指在鐵路運輸過程中,除去旅客車票票價、行李包裹運價以外,鐵路運輸企業向旅客、托運人、收貨人提供的輔助作業、勞務及物耗等所收的費用。 第三十三條 客運雜費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有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制定,統一規定的部分雜費收費標準見附表3。 第三十四條 遲交票款、運費、雜費時從應收該項費用之次日起至付款日止,每遲交一日,按遲交總額的1%核收運輸費用遲交金。 第三十五條 包裹到達通知費,以市內電話以外的方式通知時,產生的信函、電話、電報等費用,由到站以實際發生的款額向收貨人收取。 第三十六條 行李、包裹實際運到日數超過規定的運到期限時,鐵路運輸企業應按所收運費的百分比,向收貨人支付運到逾期的違約金(比例見附表4),但最多不超過運費的30%。 一批行李、包裹部分逾期時,按逾期部分的運費比例支付運到逾期的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包車時,根據包車人提出的全程路程單,對要求在發站、中途站、折返站停留(因換掛接續列車除外),按下列標準核收包車停留費,在停留當日不足12h的減半核收。 1.娛樂車、餐車,每日每輛1002元;餐車合造車,每日每輛501元。 2.公務車、高級軟臥車,每日每輛653元。 3.軟座車、軟臥車、軟硬臥車、硬臥車、軟座硬臥合造車,每日每輛349元。 4.硬座車、行李車、軟硬座合造車、行李郵政車、軟座行李合造車、硬座行李合造車,每日每輛278元。 5.棚車,每日每輛139元。 包用娛樂車、餐車,一日內同時發生停留表、使用費兩項費用時只收一項整日費用。 第三十八條 包用公務車、豪華列車的服務費,按車票票價的15%核收。 第三十九條 包用專用列車、豪華列車,當列車編成輛數不足12輛時,應按實際運行日數,每欠編一輛每日核收欠編費850元,當日不足12h的減半核收。 第四十條 包用的車輛,自車輛所在站向乘車(裝運)站空送時起至回送至車輛原所在站止,產生空駛時,對空駛區段(裏程按最短徑路並采取通算),不分車種,每車每千米 核收3.458元的空駛費,但棚車不核收空駛費。 第四十一條 包車變更的費用計算: 1.包車單位在始發站停止使用,除退還已收空駛費與已產生的空駛區段往返空駛費差額外,其他費用按下列規定辦理: (1)開車48h以前退還全部費用,核收票價、使用費、運費10%的停止使用費。 (2)開車前6h至不足48h時,退還全部費用,核收票價、使用費、運費20%的停止使用費。 (3)開車前不足6h退還全部費用,核收票價、使用費、運費50%的停止使用費。 (4)開車後要求停止使用,只退還尚未產生的包車停留數。 2.包用單位在始發站延期使用,在開車前6h以前提出時,按規定核收包車停留費;在開車前不足6h提出時,核收票價、使用費、運費50%延期使用費,並重新辦理包車手續。 3.包車單位在中途站延長使用時,經中途變更站報請鐵路局(集團公司)同意後,核收票價、運費、使用費或包車停留費;如包車單位付款有困難,可根據書面要求,由變更站電告 發站或到站補收應收費用。包車單位中途縮短使用時,所收費用不退。 附表3.客運雜費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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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項目 |
計費條件 |
收費標準 |
備註 |
|
1 |
站台票 |
|
1元/張 |
|
|
2 |
手續費 |
列車上補臥鋪 |
5元/張 |
同時發生時按最高標準核收一次手續費 |
| 其他 |
1元/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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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退票費 |
按應退票價計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計算)核收 |
2元/人次 |
1.代用票按每張核收2.2元以下的票價不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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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送票費 |
送到集中取票點 |
3元/人次 |
|
| 送到旅客所在地 |
5元/人次 |
|
5 |
標簽費 |
貨簽費 |
0.2元/個 |
|
| 安全標志費 |
0.2元/個 |
|
6 |
行李、包裹變更手續費 |
裝運前 |
5元/票次 |
|
| 裝運後 |
10元/票次 |
|
7 |
行李、包裹查詢費 |
行李、包裹交付後,旅客或收貨人還要求查詢時 |
5元/票次 |
|
|
8 |
行李、包裹裝卸費 |
從行李房收貨地點至裝上行李車,或從行李車卸下至交付地點,各為一次裝卸作業 |
1元/件次 |
超過每件規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數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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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李、包裹保管費 |
超過免費保管期限,每日核收 |
2元/件 |
超過每件規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數增收 |
|
10 |
行李、包裹搬運費 |
從車站廣場停車地點搬運至行包房辦理處或從行包交付處搬運至廣場停車地點各為一次搬運作業;由汽車搬上、搬下時,每搬一次,另計一次搬運作業 |
1元/件次 |
超過每件規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數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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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李、包裹接取送達費 |
接取、送達個為一次作業每5km(不足5km按5km計算)核收 |
5元/件次 |
超過每件規定重量的,按其超重倍數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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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攜帶品暫存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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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件 |
每件重量以20kg為限,超重時按其超重倍數增收 |
|
13 |
攜帶品搬運費 |
從車站廣場停車地點搬運至行包房辦理處或從行包交付處搬運至廣場停車地點各為一次搬運作業;由汽車搬上、搬下時,每搬一次,另計一次搬運作業 |
2元/件次 |
每件重量以20kg為限,超重時按其超重倍數增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