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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航法》相關法律條文
發佈日期:(2008-02-15)  來源:  作者: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決定
  為了懲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維護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決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
  第一百零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零七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飛機,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飛機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 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飛機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電力煤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四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八條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擾亂社會秩序。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國家和社會遭受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五十九條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恨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六十三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藏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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