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事局,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處:
現將《北京市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今後,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統一使用《北京市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審批表》,不再填寫《北京市機關新參加工作人員試用期滿後確定工資審批表》。
二零零一年一月八日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工作,合理確定新錄用國家公務員職務、級別,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在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後,應及時予以任命職務,確定級別。 第三條 予以任職定級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必須能堅定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作風正派;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能夠較好完成工作任務,具有擬任職務所需要的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 第四條 任命、確定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應在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範圍、職數限額和各職務對應的級別內進行。 第五條 對錄用時已明確報考職位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按報考職位和德才表現任命職務,根據本人的學歷、資歷條件,確定級別。 對錄用時未明確報考職位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一般按以下規定任命職務,確定級別。 (一)從各類學校應屆畢業生中錄用的人員: 高中和中專畢業生,可任命為辦事員,定為十五級。 大學專科畢業生,可任命為科員,定為十四級。 大學本科畢業生,穫得第二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穫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可任命為科員,定為十三級。 穫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可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十二級。 穫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可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十一級。 (二)新錄用的具有一定工作經歷的人員,根據本人德才表現、學歷、工作經歷和原任職務,可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任命職務、確定級別。 第六條 任命、確定新錄用國家公務員職務、級別,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人對在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績情況作出總結。 (二)所在單位(部門)根據其試用情況,提出評鑒意見,並填寫《北京市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審批表》。 (三)任免機關人事部門對擬任職定級人員進行全面考核,提出擬任職定級意見,提交任免機關審批。 (四)經任免機關審批同意後,由任免機關人事部門按國家公務員任免有關規定辦理任職定級手續。其中,“工資部門審核意見”欄目按照工資管理的有關規定,由有管理權限的部門審核。 (五)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任命、確定新錄用國家公務員職務、級別後;同時報市人事局備案;區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鄉鎮任命、確定新錄用國家公務員職務、級別後,同時報區縣人事局備案。 (六)《北京市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審批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七條 按國家規定下基層鍛煉和由於組織原因未能按期任職定級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其任職定級時間從試用期滿時算起。 第八條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任職定級,按照有關規定取消錄用資格。其他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後,在國家行政機關的最低服務年限為四年。 第十條 本市參照、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新錄用機關工作人員任職定級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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