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指導北京地區等級旅遊景區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食品衛生)法》、《風景名勝區條例》、《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釋解]本條是關於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 一、立法目的是為指導北京地區等級旅遊景區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等級旅遊景區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避免發生造成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以保證人身、財產安全和生產經營活動得以順利進行,就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隨著北京地區等級旅遊景區的發展,規模不斷擴大,經營範圍越來越廣,事故風險也在不斷增加,安全事故的發生對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構成威脅。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作為旅遊行業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有行業監管職責,有必要不斷加強對旅遊行業的監督管理,因此,對北京地區等級旅遊景區的安全管理做出指導性的規范。 二、立法依據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等是本《規范》立法的依據。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旅遊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7775-2003)的規定,評定的各類等級旅遊景區。 [釋解]本條是關於本規范的適用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旅遊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7775-2003)的規定,評定的各類等級旅遊景區(國有、集體、私營、中外合資等)的安全管理工作,都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等級旅遊景區的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等級旅遊景區安全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綜合監管、行業監管、專項監管三結合的監管模式。 [釋解]本條是安全管理工作基本方針和對安全管理監督管理工作體制的規范。 一、“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是等級旅遊景區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針。等級旅遊景區必須正確處理保證安全與經營效益的關係,在安全與效益發生矛盾時,要把安全放在首位。要保證安全管理的資金投入,各項設備、設施符合安全管理的要求,發現事故隱患必須及時消除,不能為了趕任務、追效益而置安全於不顧。 (一)“安全第一”體現的是安全優先的原則 在處理保證安全與實現生產經營活動各項目標的關係上,要始終把安全特別是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本《規范》所包含的安全管理條件、要求等條款,都是圍繞著安全優先的原則制定的。 (二)“預防為主”就是強調事前預防,防患於未然 安全管理工作不是走過場,不是“亡羊補牢”,而是要防患於未然。要謀事在先,尊重科學,探索規律,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千方百計預防事故的發生。等級旅遊景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安全條件、安全責任制、安全保障措施、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應急救援預案等方面做好工作,將各類安全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三)綜合治理就是要發動全員積極參與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等級旅遊景區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僅是某個人、某個崗位、某個部門的事情,而是等級旅遊景區全體員工的事情。每個從業人員都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意識,嚴格執行崗位安全責任制,增強自我保護意識,任何時候都不能違章作業,對危及安全的違章指揮應當拒絕執行。 二、旅遊景區安全工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綜合監管、行業監管、專項監管三結合的監管模式。 (一)市和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所轄區域的等級旅遊景區安全管理工作實施行業監督管理。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等。 (二)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分別對等級旅遊景區的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實施專項監督管理。組織協調相關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處理,開展應急救援,單獨或者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依照專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等級旅遊景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等級旅遊景區應當根據本單位經營活動的特點,加強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備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完善安全設施、設備,確保旅遊安全。 [釋解]本條是確保安全管理基本義務的規范。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規范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指等級旅遊景區根據有關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等級旅遊景區經營特點,具體規定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和具體負責人員的規章制度。 二、安全管理機構是指等級旅遊景區負責安全監督管理的內設機構,其工作人員都是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組織等級旅遊景區內部開展安全活動,負責日常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本單位事故隱患整改工作,監督安全責任制的落實等。安全管理機構是等級旅遊景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的助手,是等級旅遊景區安全管理的重要組織保證。 安全管理人員是指所有從事安全管理人員的總稱,既包括安全管理機構的負責人,也包括等級旅遊景區主管安全的負責人;既指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也指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為一名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等級旅遊景區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五條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等級旅遊景區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統籌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和北京市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相關規定,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景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管理資金的投入,配備必要、有效的安全保障設施; (四)定期研究本景區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六)負責調查、處理本景區內發生的安全事故; (七)按規定及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各類旅遊突發事件; (八)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釋解]本條是對旅遊景區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負全責的規范。 一、等級旅遊景區主要負責人 主要負責人是指在本單位對生產經營活動具有指揮權、決策權的人。即法定代表人或者受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人。 二、等級旅遊景區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管理應承擔的責任 鑒於等級旅遊景區主要負責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要地位,其必須承擔對等級旅遊景區安全全面負責的責任。等級旅遊景區主要負責人對安全全面負責是對安全管理工作承擔主體責任的法律保障,也是安全責任制的重要內容。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六條中對法定代表人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做出綜合規范。 第六條 等級旅遊景區安全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接受旅遊、公安、消防、衛生、安全生產、質量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及上級主管部門對景區安全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建立並完善本景區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三)建立並落實本景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建立本景區的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定期研究本景區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時通報有關工作信息; (五)建立生產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及時發現並消除本景區各類安全隱患,對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六)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演練,新聘員工應當接受安全教育培訓; (七)從事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應當經過專業主管部門的培訓和考核,取得合格證方可上崗; (八)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釋解] 本條是對等級旅遊景區安全管理機構的職責規范。 安全管理機構是旅遊景區依法設置的專職安全管理的內設機構,其工作人員都是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是等級旅遊景區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工作的助手,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是法律賦予的職責和其應盡的義務。是法律法規對企業安全要求的執行人,其職責是根據法律、法規對企業的要求而綜合制定的。
第七條 等級旅遊景區應當建立安全管理例會制度,定期研究本單位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並對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釋解]本條是對景區安全日常管理所做的規定。 安全管理例會是指以安全為主要內容定期召開的會議。等級旅遊景區要形成定期研究各種安全問題的機制,以定期召開安全會議的形式,聽取安全工作匯報,對發現的各種安全問題,認真組織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同時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要及時檢查驗收,將等級旅遊景區的安全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建立等級旅遊景區內部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 第八條 等級旅遊景區應當建立生產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對本單位容易發生事故的部位、設施,明確責任人員,制定並落實防範和應急措施。 [釋解] 本條強調了建立隱患排查制度,是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體現。 事故隱患是指等級旅遊景區在生產設施、設備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發事故的各種自然或者人為因素。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以往的經驗教訓,用科學的方法進行分析,找出可能引發事故的部位,利用現有條件和科學手段加以控制和預防。 等級旅遊景區是區域安全的責任主體,根據各類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分析和結合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找出容易發生事故的領域和環節,采取有效的監控措施,達到預防安全事故發生,實現安全的目的。等級旅遊景區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或者事故隱患指定專人負責消除;難以及時消除的,應當組織有關職能部門研究,采取有效的防範措施,以免對人身財產造成損害。
第九條 等級旅遊景區應當建立游覽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游客游覽環境的安全。 (一)按照《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的規定和景區規劃容量的測算,將游客數量控制在最佳接待容量之內; (二)完善景區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工作人員規范操作規程; (三)在景區內重點部位和危險地域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四)在節假日、黃金周等重點時期設立景區游客安全疏導緩衝區; (五)禁止游客在未開發或無安全保障的地域開展旅遊活動; (六)景區護園隊等保安人員要加強景區內巡視,禁止游商尾隨游客兜售商品,保證景區內良好的游覽秩序。 [釋解]本條是對景區游覽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定的規范。 一、等級旅遊景區的經營者,要對本景區的接待能力進行科學的測算,對景區內重點地段、區域的接待能力進行測算,為做好游客的游覽、疏導管理,防止發生擠傷踩踏事故提供保障。 二、景區內設施很多,要使其充分發揮作用,就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這種管理制度應當包括:設施檔案、操作程序、故障排除方案、使用維保記錄等內容。使用和操作這些設施的工作人員要經過培訓和考核,管理人員要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三、景區內重點部位是指對景區的安全、經營起著重要作用的部位,如:變配電室、纜車索道控制室、中控室等。危險地域是指景區內尚未開發或未加設安全設施的地域。對景區內這些地方加強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是對在這些區域活動的每個人的安全,提供了較為有效的安全保證。 四、節假日、黃金周是人們休息旅遊的高峰時期,這個時期在等級旅遊景區游覽的客人較多,且相對集中,易發生各種安全事故。建立緩衝區是減少、防止擠傷踩踏,治安案件發生的重要措施。緩衝區應當建在地域開闊、便於疏散的區域。 五、景區內未開發的地域存在許多安全問題,如:山體滑坡、碎石滾落、殘牆倒塌、蹬空墜落、溺水或者因安全防護設施不全,易造成游客跌傷、迷路走失等。因此,在導遊圖或游客須知中加以標注;在這些地域設置專人或者警示牌,提醒游客,達到制止的目的。 六、在旅遊景區經常會有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向游客兜售商品或者游覽在偏僻地域之機,進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盜竊、搶劫、搶奪等違法犯罪活動。因此,加強景區內巡視,對商販的行為加以限制,是景區游覽安全的有效保證,也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第四章,第四十六條規定:在旅遊區(點)內或者周圍,不得擅自擺攤、圈地、佔點、妨礙旅遊者觀光、攝影;不得糾纏、誘騙或者脅迫旅遊者購買商品、接受有償服務。 第十條 等級旅遊景區應當建立安全信息發佈制度,及時向游客提供準確、規范的安全信息。 (一)通過有線廣播、安全須知、宣傳手冊等形式,及時發佈地質災害、天氣變化、洪澇汛情、交通路況、治安形勢、流行疫情預防等安全警示信息以及游覽安全提示信息; (二)根據消防、用電以及道路交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景區內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並采取安全措施; (三)完善景區的解說系統,在有條件的區域建設無障礙游覽通道; (四)景區內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易於識別的安全提示標志; (五)非游泳區、非滑冰區、防火區、禁煙區等區域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標志。 [釋解]本條是對景區安全信息、安全標識的規范。 一、采取各種便於游客接受的宣傳形式,就是為了讓游客及時了解有關旅遊安全信息,對個人的旅遊活動作出決斷。 二、大多數等級旅遊景區自然景觀是主體,自然環境複雜,在消防、用電、交通等專項安全方面易發生事故,而且在這些方面管理起來難度又比較大。如:在目前客觀條件和自然條件下,景區內不可能安裝自動報警和滅火裝置;在電源線路敷設和使用,以及景區內道路開通,都要考慮到自然和諧。因此,就要著重強調這些方面的安全管理,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隨時提醒游客注意。 三、解說系統和無障礙游覽通道在正常情況下,為各類游客提供便捷的服務,在緊急情況下也可用於應急指揮和疏散。 四、到景區游覽的客人對景區內的任何地方都會有一種好奇心理,而施工現場又是一個易引發安全事故的場所,因此,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是非常必要的。如:游客止步、禁止吸煙、防止墜落等。 五、作為等級旅遊景區的經營者要對每個前來游覽的客人負責,但是由於景區面積比較大,對於易發生危險的場所、區域設置專人值守是很困難的,因此,為避免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必須設置明顯的禁止標志,所謂明顯就是可以讓每個游客都能看到並懂得標志的含義。 第十一條 等級旅遊景區應當建立安全用電管理制度,嚴禁違章用電。 (一)景區用電裝置和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配電裝置的清掃和檢修應當按照《北京地區用電單位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景區安裝或者移動電器設備,須由專業技術人員操作,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三)景區內重點用電設備應當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對該類裝置的拆卸和移動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釋解]本條是對等級旅遊景區用電安全的規范 等級旅遊景區建立嚴格的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很有必要,因為景區內用電設備設施較多,游客眾多、地形複雜、拉接不便,不加強管理易引發人身、財產損失和重大事故。 一、《北京地區用電單位電氣安全工作規程》是電力部門為減少用電事故的發生,正確有效的利用電能,加強用電單位電氣設備的安全、安裝和運行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對用電單位起到了規范、指導作用。因此,各旅遊景區都應當按照其規定執行。 二、景區內會因經營需要舉辦各種活動,或者因設備設施維修、局部裝修改造而拉接臨時用電線路,為保證臨時用電線路的安全,拉接臨時線路前必須到景區安全管理部門進行申請,經批准後,由專業電工進行臨時線路的安裝和拆除。臨時線必須使用雙重絕緣的橡膠護套線或者塑料護套線,穿越地面應當采取防止踩踏和碾壓的防護措施,臨時線電源則應當有漏電保護裝置。 三、景區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可以有效的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漏電保護裝置每月最少檢查一次,並做好記錄,發現漏電保護裝置失靈應當立即更新,嚴禁檢修後重複使用。 第十二條 等級旅遊景區應當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游覽線路的規劃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道路交通條件;運營中的游覽工具須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游覽工具的駕駛員應當經過專業技能培訓;景區內夜間游覽區域應當配備數量充足、功能有效的照明設備。 [釋解]本條是對等級旅遊景區道路交通安全及夜間游覽管理的規范 一、旅遊景區內的道路一般曲折、狹窄,因樹木、山體、建築物的遮擋視線較差,因此,建立有序的交通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二、景區在進行道路規劃時要注意,路標設置、線路施劃、導向標志等要符合的國家規定,不能隨心所欲,讓游客看不懂。 三、游覽工具是指纜車、觀光車、客運索道等設備,這些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質量標準,是安全的保障,也是法律、法規所規定的。 四、游覽工具的操縱或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能培訓,是這些游覽工具的特殊性能和景區自然環境所決定的,否則就無法確保乘坐人員的安全。 五、景區內環境複雜,大多數游客都是第一次到此游覽,當夜幕降臨後,特殊的地理環境,就會成為迷宮。所以,配備數量充足、功能有效的照明設備是非常必要的。 第十三條 等級旅遊景區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景區的消防安全。 (一)保持消防通道暢通,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並定期組織檢查; (二)建立義務消防隊伍,定期組織所屬員工的安全培訓和應急演練; (三)加強景區內古建築物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古建築保護範圍內堆存易燃、易爆物品;動火、用電應當按照《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有森林資源覆蓋的景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專項消防管理; (五)景區餐飲場所內滅火器材配置點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在廚房操作間、燃氣調壓室等重點部位應當設置可燃氣體報警探測器; (六)景區停車場應當配備專用滅火器材。 [釋解]本條是對等級旅遊景區消防安全管理的規范。 等級旅遊景區自然景觀較多,在季節、氣候以及人為條件作用下,易發生火災;且發生火災後蔓延速度快、撲救難度較大。所以,加強景區內消防安全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一、保留暢通的消防通道,是為了在緊急的情況下,能夠使消防車輛迅速到達現場;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就是為了在緊急情況時,能夠及時撲滅火災;定期組織檢查是為了使消防器材長期保持良好狀態,隨時可以發揮作用。 二、任何火災都有初起和逐步發展的過程,當火災發生時,在場的人員能夠及時撲救,就會減少損失。如果報警等待消防隊前來撲救,就會拖延時間,加大損失。因此,有關法律法規都要求單位成立義務消防組織,單位要對義務消防隊員經常進行消防技能培訓和演練,使他們做到平時能防,遇火能救,才能達到真正的防火目的。 三、 古建築是我們祖先留給後人的豐富遺產,是旅遊景區重要的人文景觀。它凝聚了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智慧、文化等多方面的結晶,保護好古建築,讓子孫後代永遠都能看到和享受祖先的遺產在等級旅遊景區尤為重要。防止火災就是對古建築永久性保護的一項措施。禁止在古建築周圍堆存易燃易爆物品,加強對用火用電管理是防火管理重要保證。 《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第三章明確規定: 第十一條 凡古建築的管理、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對一切火源、電源和各種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築保護範圍內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嚴禁將煤氣、液化石油氣等引入古建築物內。 第十二條 禁止利用古建築當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職工宿舍。 禁止在古建築的主要殿屋進行生產、生活用火。 在廂房、走廊、庭院等處需設置生活用火時,必須有防火安全措施,並報請上級文物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批准。否則一律取締。 第十三條 在重點要害場所,應設置“禁止煙火”的明顯標志。 指定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古建築,如要點燈、燒紙、焚香時,必須在指定地點,具有防火設施,並有專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 第十四條 在古建築物內安裝電燈和其他電器設備,必須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批准,並嚴格執行電氣安全技術規程。 已經引入電源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要補辦審批手續。凡違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須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裝。 第十五條 凡與古建築毗連的其他房屋,應有防火分隔牆或開闢消防通道。 古建築保護區的通道、出入口必須保持暢通,不得堵塞和侵佔。 第十六條 古建築需要修繕時,應由古建築的管理與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制訂消防安全措施,嚴格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並報上級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批准後,才能開工。在修繕過程中,應有防火人員值班巡邏檢查。遇有情況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為預防雷擊引起火災。在高大的古建築物上,應視地形地物需要,安裝避雷設施,並在每年雷雨季節前進行檢測維修,保證完好有效。 第十八條 各古建築的管理與使用單位,應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訂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辦法,明文公佈執行。 四、森林是等級旅遊景區的重要自然旅遊資源,加強森林防火是確保景區正常經營的安全保證。因此,等級旅遊景區必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條例》認真履行防火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一)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准; (二)在林區設置防火設施; ……。 《森林防火條例》 第十五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燒荒、燒草場、燒灰積肥、燒田埂、燒秸稞、燒山造林和火燒防火隔離帶等生產性用火,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批准,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 經批准進行生產用火的,要有專人負責,事先開好防火隔離帶,準備撲火工具,有組織地在三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嚴防失火。 …… 第十六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作業和通過林區的各種機動車輛, 必須安設防火裝置,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嚴防漏火、噴火和機車閘瓦脫落引起火災。行駛在林區的旅客列車和公共汽車,司乘人員要對旅客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嚴防旅客丟棄火種 北京市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規定: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為重點防火期。每年3月15日至4月15日為防火戒嚴期。 五、餐飲場所是火災易發部位,而景區內的自然和人文環境,也容易造成火災迅速蔓延。所以,消防器材的配置和擺放距離都要符合國家規定,使之在緊急情況下,便於啟用。 廚房操作間、燃氣調壓室等部位易發生因設備老化或操作不當引起燃氣洩漏,繼而引發爆炸和火災,因此,安裝可燃氣體報警器非常必要。 六、停車場內停放的個別車輛,會因多種原因發生自燃,特別是旅遊旺季或夏季,這種現象隨時都有可能發生。因此,配備適合撲救車輛火災的消防器材是非常必要的。 第十四條 等級旅遊景區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和游覽活動的有序進行。 (一)景區內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具備相應的資質;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每日設備運行前,應當進行安全檢查,並做好定期維護保養工作; (二)景區內各類游樂項目的運營場所應當公示安全須知;對游客進行安全知識講解和安全事項說明,並配備相關人員具體指導、幫助游客正確使用游樂設施,嚴禁超員運營; (三)旅遊景區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勸阻游客的各種不安全行為; (四)在景區內開展的攀岩、沖浪、漂流、騎馬、拓展、蹦極、速降等特種旅遊項目,應當制定內容詳細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提示手冊; (五)景區內的制高點和高層建築設施應當安裝避雷、防雷設備,並在每年雷雨季節之前進行檢測和全面維護; (六)景區應當向參與特種旅遊項目的游客推薦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七)景區裝置的電視監控系統應當符合公安機關的相關規定。 [釋解] 本條是對等級旅遊景區特種設備、特種旅遊項目安全管理的規范 特種設備是指在景區內使用的客運索道、滑道、纜車、游船及各項大型游樂設施。《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是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而制定的安全法規,是景區對特種設備依法管理的依據。 一、景區內的特種設備的選用、安裝、運行,直接關係到景區游客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經營。所以,必須要符合國家標準,其操作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這些要求為特種設備的使用者提供了安全保證。建立特種設備技術檔案;每日設備運行前,應當進行安全檢查,並做好定期維護保養工作等要求就是要把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化,盡可能做到万無一失。 二、景區有多種游樂項目,許多是游客第一次接觸,規范要求從事這些游樂項目的經營者,把安全須知公示於眾,對游客進行安全知識講解和安全事項說明,並配備相關人員具體指導幫助游客正確使用游樂設施,嚴禁超員運營;就是為了保證游客的人身安全和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三、在景區開展的特種項目活動中,往往都會出現一些游客不顧安全要求為拍照或顯示自己的膽量等做出危險動作。因此,規范要求景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注意發現,及時制止。 四、攀岩、沖浪、漂流、騎馬、拓展、蹦極、速降等特種旅遊項目,危險性較強,需要參與者有很好的駕馭能力和心理素質,同時還要有必要的安全防護知識。為此,本規范要求項目經營者制定內容詳細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提示手冊是很有必要的。 五、我市等級旅遊景區多數地處山區,而山區又是夏季雷雨多發地帶,為減少雷雨給景區帶來的人身財產損失,本規范要求景區安裝避雷、防雷設備,並加強管理,使之有效。 六、古語說“百密必有一疏”,再好的設備,再嚴的措施,也可能有意外發生,而事故發生後,每每為醫療費、賠償金等問題糾纏不休,如果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就可減輕一部分壓力。因此,本規范要求景區向游客推薦投保各種人身意外傷害險。但是,這裡強調的是“推薦”,而不是“必須”。 七、為了便於經營管理,及時處置突發事故,一些景區在一些主要景點、出入口和危險地段,安裝了電視監控系統。這些設備安裝和使用必須按照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北京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北京市公安局《圖像信息管理系統技術規范》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等級旅遊景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監管制度。景區內生產和銷售食品,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餐具、飲具、酒具等器皿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規定;餐飲場所工作人員應當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 [釋解]本條是對等級旅遊景區食品安全管理規范。 一、旅遊景區的食品生產經營,直接關係到游客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我國食品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很有必要。因為旅遊景區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方式一般有三種構成,租賃、承包、合作經營等。旅遊景區作為法人,是食品經營所用物業、場所的最終管理者,所以,旅遊景區對景區內的食品經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 二、景區內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生產和銷售食品 三、餐具、飲具、酒具等器皿是食品生產經營要素,也是直接關係消費者身體健康的重要條件,為保證人們的身體健康,我國在這些產品選材、加工、製造等方面制定了相關標準和規定。作為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認真執行。 四、餐飲場所工作人員每年要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是保證游客身體健康,防止病從口入的重要措施,也是食品衛生法的規定。 第十六條 等級旅遊景區應當建立安全環境監控制度,為游客創造安全的公共環境。景區內環境噪聲應當嚴格執行《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93)的規定,景區講解員及導遊人員不得使用擴音設備進行講解;空氣質量應當嚴格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的規定。在突發疫情期間,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有關規定做好防疫警示等安全防範措施。 [釋解]本條是對等級旅遊景區環境安全的規范。 一、建立安全環境監測制度,為游客創造安全的公共環境,是等級旅遊景區的職責和必然要求,本條特別提出了等級旅遊景區的講解員及導遊人員不得使用擴音設備進行講解,目的就是保障旅遊景區內安靜、舒適的游覽環境。試想如果景區內噪音繁雜,空氣污濁,誰還能到那裏旅遊。因此,規范要求旅遊景區要嚴格執行《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93)、《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的規定。 二、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等級旅遊景區是人員較為集中的地方,且游客來自於各個地方,一旦發生傳染病疫情,就會迅速蔓延。因此,在突發疫情期間,要嚴格遵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等級旅遊景區應當建立大型活動風險管理制度。舉辦大型活動前嚴格履行申報審批手續,主動接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安全檢查,堅持“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按照《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管理條例》進行事前風險評估,制定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釋解]本條是對等級旅遊景區舉辦大型活動制定的規范 一、大型活動,是指主辦者在等級旅遊景區內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展覽展銷、招聘會、廟會、燈會、游園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加強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對於等級旅遊景區是非常必要的。 二、舉辦大型活動前,為確保大型活動安全、有序進行,順利達到舉辦目的,主辦單位要按照《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條例》規定: 第十條 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辦者在舉辦大型活動的二十個工作日前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一)擬印制、發售票證一千張以上的; (二)組織參加人數一千以上的; (三)其他預計參加人數一千以上的。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主辦的慶典和紀念性活動不需要申請安全許可。 第十一條 大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辦者應當向市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一)舉辦場所跨區、縣的; (二)舉辦場所固定座席一万以上的文藝演出、體育競賽; (三)有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個人、組織參展,並且總展位數在五百個以上的展覽、展銷。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動,主辦方應當向舉辦所在地區、縣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第十二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申請大型活動安全許可時,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者的法人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者主辦者是自然人的,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有承辦者的,提交其法人證明或者身份證明; (三)場所租賃、借用協議書,大型活動現場平面圖; (四)大型活動使用的證件及門票的樣本; (五)安全風險預測或者評估報告、安全工作方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六)舉辦日期、時間需要變更的,提交變更方案; (七)有承辦者的,提交主辦者和承辦者之間簽訂的安全協議書; (八)按照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九)其他與舉辦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舉辦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應當遵循"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主辦單位承擔第一責任,對整體活動的安全負全責;審批單位承擔監管責任,依法對大型活動的各個階段進行監督檢查,主辦單位要積極予以配合。當旅遊景區作為大型活動場地提供者時,也應承當相應的責任。《條例》規定:第七條 大型活動主辦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進行安全風險預測或者評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建立並落實安全責任制度,確定安全責任人,明確安全措施、崗位職責; (三)配備與大型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職保安等專業安全工作人員; (四)為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質保障; (五)組織實施現場安全工作,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 (六)對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宣傳和教育,及時勸阻和制止妨礙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接受公安等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大型活動有承辦者的,主辦者應當與承辦者簽訂安全協議,就前款內容明確各自的具體職責。承辦者應當按照安全協議規定的職責,與主辦者共同落實安全工作。 第八條 大型活動場所提供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保證大型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安全規范,並向主辦者提供場所人員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電系統等涉及場所使用安全的資料、證明;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識,並保證暢通; (三)根據安全要求設立安全緩進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設施; (四)配備應急廣播、照明設施,並確保完好、有效; (五)對停車設施不得擠佔、挪用,並維護安全秩序; (六)保證安全防範設施與大型活動安全要求相適應。 第九條 公安機關在大型活動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大型活動安全許可和安全監督管理的工作規范和標準,並向社會公佈; (二)制定大型活動安全監督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三)建立大型活動不良安全信息記錄制度,並向社會公示; (四)審核許可申請材料,實地勘驗活動場所; (五)在大型活動舉辦前,對活動場所組織專項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 (六)在大型活動舉辦過程中,對安全工作的落實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責令改正; (七)對安全工作人員進行安全宣傳、教育; (八)對現場秩序混亂,可能導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和其他突發事件,及時進行處置; (九)依法查處大型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四、進行風險評估是舉辦大型活動前的首要工作,評估的準確與否,關係到安全管理投入,這裡包括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也為活動方案、安全預案的制定提供了依據。 《條例》規定:第十三條 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辦日期、時間、地點、人數和內容; (二)安全工作的組織系統; (三)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崗位職責; (四)場所建築和設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六)票證的印制、查驗等措施; (七)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八)其他與安全工作有關的內容。 第十八條 等級旅遊景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制度,根據各類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突發意外事件後,救援人員能夠按照景區應急預案在第一時間啟動救援機制,有效開展救援行動。 根據本景區內易發事故的特點建立消防、用電、交通、自然災害事故的應急預案,預案內容應當包括應急救援組織、危險目標、啟動程序、處理與救援程序、緊急處理措施等部分。 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每半年至少演練1次,並做好記錄。 [釋解]本條是制定各種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規規范。 一、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指先行制定的,用於發生安全事故後搶救人員和設施、減少損失的應急措施方案。應急救援是一項綜合性和系統性的工程,涉及科學、技術、管理、政策、法規、標準。應急救援預案的基本要求是要具備科學性、適用性、可操作性和經濟性。 二、應急救援預案編制的基本過程包括:1、調查研究,掌握等級旅遊景區和周邊環境的相關情況;2、進行危險源辨識和危險性評價,找出重大風險因素;3、編寫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應急救援的指揮和協調機構,涉及的有關部門應急救援的職責,應急救援組織及其人員,應急設備設施,緊急處置、人員疏散、工程搶險、醫療急救等措施方案,社會支持救助方案,應急救援組織的訓練和演習等;4、針對演練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補充和完善;5、報有關部門或者人員批准後實施。 三、應急救援工作是在非正常狀態下實施的,要做到臨危不亂,正常有序地開展工作,預先進行系統的訓練和演習是十分必要的,每次演習要做好圖文記錄備查。 第十九條 等級旅遊景區應當建立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安全事故發生後,景區應當按照國務院發佈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及北京市旅遊局發佈的《北京市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規定》,在第一時間內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釋解]本條是發生安全事故後的處理規范 一、事故發生,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采取堅決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級旅遊景區還應當按照事故報告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但要注意的是,報警和報告不同。報警是直接向有關部門求助、求救;而報告除求助、求救外,還有調查、處理等內容,在這裡不能混淆。 二、事故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現場控制和搶救情況等。為了便於事故調查處理,還應當保護好事故現場, 三、所謂第一時間就是根據事故等級,在規定的時間內迅速報告。《北京市旅遊安全報告制度規定》第七條,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旅遊經營者應當及時處理,並按下列程序報告:
(一)發生一般(III級)旅遊安全事故,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所在區縣旅遊、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接報後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市旅遊局。
(二)發生較大(II級)旅遊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市旅遊、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2小時後再次報告;
(三)發生重大(I級)旅遊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市旅遊、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視事故處理情況隨時再報。
第二十條 等級旅遊景區將經營場所或大型娛樂項目出租或承包的,應當與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等級旅遊景區對各承租單位的安全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釋解]本條是對出租營業場所安全職責要求的規定。 等級旅遊景區將場所或大型娛樂項目出租時,應當與各個承租單位約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這種約定,通過雙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管理協議的形式確定。通過這種形式要求承組單位做好內部安全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主要責任。 等級旅遊景區是所用物業、場所、設備的最終管理者,由於各個承租單位與景區構成了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景區在做好自身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時,還要對各承租單位統一協調管理,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障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等級旅遊景區應當設立醫務室,並配備醫務人員。 [釋解]等級旅遊景區一般地處偏僻,自然環境複雜,一旦有游客發生不測,需要救治,醫務人員很難迅速到達。因此,設立醫務室,配備醫務人員很有必要,這也是國家〈旅遊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標準中規定的。GB/T17775-2003。 第二十二條 非等級旅遊景區的安全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規范》執行。 [釋解]本條是對未取得等級旅遊景區資質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規范要求。 第二十三條 本《規范》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二ΟΟ七年九月十五日北京市旅遊局發佈的《北京市等級旅遊景區安全管理規范(試行)》同時廢止。 [釋解]本條是對本《規范》的實施時效的規范。
附:相關法律依據及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古建築消防管理規則》 《森林防火條例》 《風景名勝區條例》 《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 《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北京地區用電單位電氣安全工作規程》 《北京市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規定》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旅遊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GB/T17775-2003)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93)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 《圖像信息管理系統技術規范》(DB11/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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