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推行北京市郊區民俗旅遊接待戶評定工作,規范民俗旅遊接待管理,提高接待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促進郊區旅遊接待戶評定工作的標準化、規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郊區民俗旅遊接待戶評定,依據北京市旅遊局《北京市郊區民俗旅遊接待戶評定標準(試行)》進行。
二、評定範圍
第三條 凡在北京市行政區域正式或準備開業的郊區民俗旅遊接待戶,包括住宿接待、田園觀光、農業觀光、採摘、垂釣、燒烤等,必須按照《北京市郊區民俗旅遊接待戶評定暫行標準(試行)》建設,並參加評定。
三、參加評定的組織和權限
第四條 北京市旅遊局負責全市郊區民俗旅遊接待的管理、監督和評定宏觀組織工作。
第五條 各區縣旅遊局成立民俗旅遊接待戶的具體評定工作,在北京市旅遊局的指導下,負責本區縣民俗旅遊的評定,並將所評定的旅遊接待戶報北京市旅遊局備案。
四、接待戶的評定
第六條 民俗旅遊接待戶評定依據《北京市民俗旅遊接待戶評定標準(試行)》和據此制定的有關文件進行。
第七條 民俗旅遊接待戶申請接待工作,應按照《北京市民俗旅遊接待戶評定標準(試行)》,先進行自檢自評,凡達不到相應的申請標準要在申報前做好整改。
第八條 民俗旅遊接待戶的產生,嚴格按照“自檢――申報――初評――評定”的程序進行。各接待戶進行自檢,認為達到要求的可向區縣旅遊局申報。經區縣旅遊局審核後,由區縣旅遊組織評定,並報北京市旅遊局備案,北京市旅遊局將頒發統一的民俗旅遊接待戶標志。
第九條 民俗旅遊接待戶的評定工作,由區縣旅遊局評定小組執行,原則上由3至4人組成。
第十條 接待戶需接受評定人員的檢查,並提供相關的資料,為檢查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對其工作進行幹預,民俗旅遊接待戶評定人員要依照標準正確行使職權,不得徇私舞弊。
五、評定覆核及處理
第十一條 對已評定的接待戶,每年采取部分覆核與重點抽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覆核。
第十二條 民俗旅遊接待戶覆核工作由各區縣旅遊局會同各鄉鎮、村的負責人組織實施。北京市旅遊局將重點的進行覆核。
第十三條 覆核工作結束後,由各區縣主管民俗旅遊評定的人員寫出覆核報告,報北京市旅遊局。
第十四條 經覆核達不到要求的,民俗旅遊評定機構將依據具體情況,要求其整改,仍達不到標準的,取消民俗旅遊接待戶資格,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凡因民俗旅遊設施及管理出現問題引起國內外旅遊者投訴且問題非常嚴重的,區縣旅遊局取消接待資格,並通報各區縣民俗旅遊評定機構和全市開展民俗旅遊的鄉鎮、村。
第十六條 凡被停業整頓或取消接待資格的接待戶,自停業或取消之日起3個月後,方可重新申請。
六、附則
第十七條 北京市旅遊局將不定期對外公佈已評定的民俗旅遊接待情況,並頒發民俗接待戶標志牌。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授權或許可,不得擅用並進行虛假宣傳。
第十八條 民俗旅遊接待戶標志牌必須安裝在各接待戶大門口明顯位置。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