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支持北京市郊區民俗旅遊的發展,增加農民收入,規范提高服務水平,促進郊區旅遊工作的標準化、規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郊區民俗旅遊村的評定,依據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和北京市旅遊局制定的《北京市郊區民俗旅遊村評定標準》(試行)進行。
二、評定範圍 第三條 凡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俗旅遊接待的村莊,包括住宿接待、田園觀光、採摘、垂釣、燒烤等,按照《北京市郊區民俗旅遊村評定標準》(試行),自願參加評定。
三、參加評定的組織和權限 第四條 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負責全市郊區民俗旅遊村的規劃、發展和政策支持。北京市旅遊局負責全市郊區民俗旅遊村的評定、行業管理、規范和指導。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和北京市旅遊局共同對民俗旅遊村的評定工作進行組織管理。 第五條 各區縣農村工作委員會和旅遊局聯合成立民俗旅遊村的評定工作小組,負責本區縣民俗旅遊村的評定,並將所評定的民俗旅遊村報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和北京市旅遊局(辦事機構設在旅遊局)備案。
四、民俗旅遊村的評定 第六條 民俗旅遊村的評定,依據《北京市民俗旅遊村評定標準(試行)》和據此制定的有關文件進行。 第七條 民俗旅遊村的評定工作采取自願接受評定方式。凡欲申報評定民俗旅遊村,向所在鄉(鎮)政府申請,由鄉(鎮)政府統一報所在區縣民俗旅遊村評定工作小組審定(辦事機構設在旅遊局)。評定合格的由區縣農村工作委員會和旅遊局(代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和北京市旅遊局行使職權)共同頒發民俗旅遊村標識牌。 第八條 申請民俗旅遊村評定的單位,應接受相應的評定檢查。評定人員要依照標準正確行使職權,樹立服務意識,不得徇私舞弊。對不正當行為,被檢查單位可以向其上級單位舉報。
五、評定覆核及處理 第九條 對已評定的民俗旅遊村,區縣評定工作小組會同鄉鎮管理部門,每二年進行一次覆核,平時采取重點抽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規范管理。 第十條 覆核工作結束後,由評定小組寫出覆核報告,報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和北京市旅遊局(辦事機構設在旅遊局)。 第十一條 經覆核或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達不到標準要求的民俗旅遊村,區縣評定工作小組將依據具體情況,要求其整改,整改期限為15天至90天。經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予以摘牌。 第十二條 凡被摘牌的民俗旅遊村,自摘牌之日起3個月後,方可重新申請評定。
六、附則 第十三條 民俗旅遊接待村標識牌必須安裝在民俗旅遊接待村明顯位置。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二OO三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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