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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飯店星評員章程
發佈日期:(2008-06-18)  來源:  作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行政許可法》和《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為確保飯店星級評定工作質量,規范星級評定工作,加強對飯店星級評定人員的監督和管理,制定本章程。
一、星評員的劃分和任職條件
第一條  飯店星評員分為:市級星評員、區縣級星評員和星級飯店內審員。
第二條  星評員一般條件:
1、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法制觀念,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和職業操守;
2、有豐富的飯店業務知識,全面掌握《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
3、有較高的分析判斷能力和口頭、文字表達能力;
4、有嚴謹、科學的工作作風。
第三條  擔任市級星評員的人員在符合一般條件的前提下,還應符合以下任意一項要求:
1、具有較為豐富經驗的飯店行業管理人員;
2、在星級飯店連續擔任高級管理職務五年以上,且任期內飯店經營業績良好,在本市業內具有一定聲譽的在職經理人;
3、理論水平較高,在飯店業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理論工作者。
第四條  擔任區縣級星評員的人員在符合一般條件的前提下,還應符合以下任意一項要求:
1、在職的有一般經驗的飯店行業管理人員;
2、在星級飯店連續擔任高級管理職務三年以上,且任期內飯店經營業績良好,在本區縣飯店業內有一定聲譽的在職經理人。
第五條  星級飯店內審員應由本飯店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
二、星評員的選聘辦法和職責
第六條  市級星評員由北京市星評委負責選聘。接受北京市星級評定機構的委派,承擔對北京市內飯店星級評定、覆核和其它檢查工作。
第七條  區縣級星評員由北京市星評委負責選聘。接受區縣星級評定機構的委派,承擔對所在區縣內飯店星級評定、覆核和其它檢查工作。
第八條  各星級飯店負責指定本飯店內審員。星級飯店內審員根據相應星級評定機構的指導和安排,依照星級標準,執行對所在飯店的檢查、覆核工作,並同時向所在飯店管理層和所在地區星級評定機構報告工作。
三、星評員的工作要求
第九條  星評員在星評委有組織有計劃的安排下,以明查或暗訪方式可對受檢飯店進行檢查,要預先研究受檢飯店的申請報告或覆核自查報告及相關材料,掌握受檢飯店的概況和特點;檢查結束時向受檢飯店全面反饋檢查情況,就其星級達標情況提出規范的書面報告。各級星評員應保持清正、廉潔的作風,未經星評委授權,不得隨意實施對飯店的檢查工作。
第十條  飯店星級評定初檢時,要據實評判各項條件的具備情況和得分情況,並寫出初檢報告呈交委派機構;飯店星級評定終檢要對照初檢報告檢查受檢飯店整改情況,核實各項目的實得分數和得分率,並形成終檢報告呈交委派機構。
第十一條  星評員向受檢飯店和委派機構做出反饋意見應嚴謹,規范,條理清晰,具有較高的針對性和指導性。書面報告應在星評辦規定時間內上交。
第十二條  星級飯店內審員應按照標準和星級評定機構的要求,檢查所在飯店的達標情況,敦促飯店管理層就所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並向所在地星評委做出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  飯店星評員接受聘用單位的檢查、監督和管理。
四、星評員的工作守則
第十四條  服從相關飯店星評委的安排,認真履行星評員的各項職責。
第十五條  按規定時間抵達受檢飯店,主動出示檢查證和《星級評定/覆核檢查通知書》。
第十六條  在受檢飯店工作時間應根據星評工作量由星評辦確定。
第十七條  不得以個人理解隨意解釋標準,不得做超越權限的評論和表態。
第十八條  檢查期間要著正裝,保持衣冠整潔,舉止文明,謙虛謹慎,尊重受檢飯店的員工。
第十九條  在保證檢查效果的前提下,提倡節儉,反對鋪張。
第二十條  不得向受檢飯店提出與檢查無關的要求,不得為個人或親屬謀取私利。受檢飯店可就任何星評員的違規行為向星評委舉報,星評委經調查核實後可進行查處。
五、星評員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按照誰聘用誰管理的原則,各級星評員由聘用單位負責業務管理,分別接受市和區縣級星評機構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條  各級星評委應對所聘用星評員的變化、工作態度、工作質量和受檢飯店對其工作的評價有詳細的記載,並作為是否續聘的重要依據。根據上述內容每年以書面形式向全國星評委報告。
第二十三條  北京市旅遊飯店星級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市星評員實施宏觀管理,星評員資格不搞終身制,對個別不稱職或玩忽職守的星評員可及時進行撤換。
第二十四條  任期內的星評員一旦離開與飯店相關的工作崗位,其星評員資格自行取消,空缺名額由原聘用單位按照任職條件重新選聘。
第二十五條  星評員由聘用單位頒發證書,證書格式由全國星評委統一確定。

本章程由北京市旅遊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解釋,於二00五年四月八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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