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旅遊行政執法工作,規范執法行為,根據現行旅遊法規、規章以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機構設置的現狀,劃分市、區縣兩級旅遊行政處罰職責,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北京市旅遊事業管理局的行政處罰職責是: (一) 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旅遊違法案件進行行政處罰; (二) 對區縣旅遊局(辦)行政處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以及查處重大*、複雜旅遊案件; (三) 對暫不具備執法條件的區縣的旅遊違法案件進行行政處罰; (四) 對旅行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五) 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行政處罰。 第三條 區縣旅遊局(辦)的行政處罰職責是: (一) 對本行政區域內非旅行社的旅遊企業依法進行管理,對違反《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的旅遊企業責令改正,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二) 對導遊人員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規范化服務依法進行管理,對違反《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的導遊人員可以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三) 對本行政區域內旅遊從業人員和旅遊定點單位違反《關於嚴格禁止在旅遊業務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費的規定》的案件進行查處,並可以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四) 對本行政區域內旅遊企業違反安全法規造成旅遊者傷亡事故和不履行《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旅遊企業,會同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四條 兩級旅遊行政處罰職責的銜接 (一) 區縣旅遊局(辦)在進行日常服務質量檢查時,發現旅遊企業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對屬於本處罰職責範圍內的一般案件給予行政處罰;對重大、複雜的案件,應當移送北京市旅遊事業管理局,並配合北京市旅遊事業管理局調查取證,由北京市旅遊事業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 區縣旅遊局(辦)在受理投訴時,發現旅遊企業有違法行為的,一般案件可以自行查處;重大、複雜案件應當移送北京市旅遊事業管理局,由北京市旅遊事業管理局依法查處。 (三) 北京市旅遊事業管理局在進行日常服務質量檢查或聯合、交叉執法時,對查出的旅遊違法案件可以直接查處,也可以根據屬地原則指定有關區縣旅遊局(辦)查處。 (四) 北京市旅遊事業管理局在受理投訴時,發現旅遊企業可能有違法行為的,可以指定有關區縣旅遊局(辦)進行調查取證;一般案件由區縣旅遊局(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重大、複雜案件由北京市旅遊事業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五) 市、區縣兩級執法部門在履行行政處罰職責時發生爭議,由北京市旅遊事業管理局協調處理。 第五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北京市旅遊事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注:重大旅遊案件是指: 1、罰款數額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 2、責令旅遊經營者停業整頓的; 3、吊銷導遊員執業證書的; 4、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 5、撤銷旅遊定點單位的資格或者降低星級飯店、旅遊區(點)的等級的。
(北京市旅遊局1999年12月29日發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