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輸入搜索關鍵字:
· 關於進一步加強奧運期間A級旅遊...
· 北京市旅遊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
· 關於進一步做好近期旅遊安全工作...
· 關於領取新版“一日游”合同的通...
· 城八區奧運人家負責人聯系方式
· 關於向奧運簽約飯店及三星級以上...
· 關於協助市園林局草地滅蟲作業的...
· 關於奧運簽約飯店及星級飯店奧運...
· 旅行社
· 星級飯店
· 綠色飯店
· 住宿服務質量達標單位
· 青年旅舍
· A級景點
· 民俗村
· 星級餐館
· 工農業旅遊示範點
 當前位置: 首頁 / 政策法規 / 局規范性文件
北京市旅遊事業管理局行政訴訟案件應訴工作辦法
發佈日期:(2008-06-18)  來源:  作者:

  第一條 凡以北京市旅遊事業管理局為被告人的行政訴訟案件,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旅遊事業管理局的應訴工作由法制部門負責,其他相關處室應予配合。
  第三條 北京市旅遊事業管理局成立應訴工作領導小組,局長任組長,主管副局長任副組長,法制部門和涉案部門負責人為成員,指導應訴工作。
  第四條 應訴人員的確定
  (一)因北京市事業管理局的行政執法行為引起的訴訟,由法制部門和涉案部門的負責人共同確定應訴人員,應訴人員應包括法制部門和涉案部門的人員。
  (二)因北京市旅遊事業管理局的行政復議行為引起的訴訟,由法制部門的負責人確定應訴人員。
  第五條 北京市旅遊事業管理局法制部門為了應訴工作的需要,可以向相關處室和區縣旅遊局(辦)調閱涉案案卷和相關資料。
  第六條 北京市旅遊事業管理局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3日內確定應訴人員;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答辯狀。
  第七條 在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由北京市旅遊事業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如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可以停止執行。
  第八條 經與原告協商,北京市旅遊事業管理局可以改變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由原告提出撤訴。
  第九條 經法院審理,北京市旅遊事業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被判決撤銷、部分撤銷或變更,構成錯案的,依據《行政執法錯案追究工作辦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旅遊事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旅遊局1999年12月29日發佈)

關於我們 | 聯系我們 | 網站地圖
北京旅遊局版權所有 ?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