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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行社安全管理規范(試行)
發佈日期:(2008-06-18)  來源:  作者:

第一條  為指導和幫助旅行社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旅行社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旅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旅行社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

第三條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旅行社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旅行社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誰組(接)團、誰負責”的原則,旅行社安全工作實行分層管理、逐級負責的安全責任制。

第五條  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是旅行社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安全管理職責是:

(一)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旅遊行業規定的安全管理規章和獎懲制度;

(三)制定本單位安全管理規章和制度;

(四)對所屬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增強員工的安全責任意識;

(五)采取積極措施,不斷提高員工安全事故的防範技能;

(六)旅遊安全事故發生後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並妥善處置;

(七)履行向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事故及其處理情況的職責;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旅行社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並完善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晰崗位安全職責,將安全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員工。

第七條  旅行社應當建立每月安全例會制度,研究本單位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並督促措施的具體實施。

第八條  國際旅行社應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國內旅行社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九條  旅行社安全管理的主要工作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接受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安全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四)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的義務;

(五)選擇的交通、游覽、購物、就餐、住宿、娛樂等供應商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資質,與其簽訂的合作協議中有安全責任條款;

(六)按照規定程序妥善處理旅遊安全事故;

(七)經營場所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保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它安全職責。

第十條 在黃金周、寒暑假及重大政治節慶活動期間,應當根據不同時期的特點,采取切實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

第十一條  旅行社應當建立旅遊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防止和減少事故及損失:

(一)制定完善配套的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內容包括應急部門工作職責、救援組織、救援方式、救援啟動程序、救援處置程序、善後處理、定期保障演練、新聞處理等;

(二)相關人員應當熟悉和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內容、程序及援救技能,並在事故發生後迅速啟動救援機制;

(三)旅行社應當定期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救援預案的演練,並做好記錄。

第十二條  旅行社應當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對本單位員工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強化其安全責任意識:

(一)旅行社員工每年應當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操作演練;

(二)新聘員工必須接受本單位組織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三)對員工安全培訓情況進行記載,並歸入相關檔案材料。

第十三條  旅行社所提供的旅遊產品和服務應當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和可行的安全防護措施,避免可能影響旅遊者安全的各種風險,防止可能對旅遊者造成的各種侵害。

第十四條 旅行社應當根據相關規定,按照參團人數比例配備導遊人員。

第十五條  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旅遊活動,行前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訂立含有安全條款的旅遊合同。

第十六條  組織老年人參加旅遊活動,應當為老年旅遊者配備具有個人基本信息的胸卡;提倡老年旅遊團全程配備專門的陪護人員和熟知心血管等常見老年性疾病急救技能的醫務人員,配備常見急救藥品,預約行程中的救護醫院;所訂立的旅遊合同中含有安全條款。

第十七條  組織旅遊者參加登山、駕車、潛水、滑雪、游船、探險、狩獵、漂流、蹦極、騎馬等特種旅遊項目,事先應當制定具體的安全防範措施和救援預案,並向旅遊者明示;重要團隊按照規定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所訂立的旅遊合同中含有安全條款。

第十八條  為旅遊者提供的旅遊交通工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具備客運資質和完備的保險手續;與交通工具所屬單位訂立的租賃合同含有安全責任條款;按照《北京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設計旅遊行程,防止駕駛人疲勞工作。

第十九條  建立職責明確、完備的行李交接制度,旅遊行程中行李丟失、損壞的,隨團服務人員應當及時與相關部門聯系,協助旅遊者索賠。

第二十條  組織旅遊者參加旅遊活動,應當將安全保障工作貫穿始終:

(一)與旅遊者簽訂的旅遊合同中應當包含具體的安全提示與安全責任條款;

(二)向旅遊者推薦購買旅遊意外保險;

(三)召開旅遊行前說明會,向旅遊者明確提示行程中應當注意的安全事項;告知旅遊目的地風土民情、民俗禁忌和法律規定、緊急救援途徑和相關機構的聯系方式;

(四)旅遊行程中,應當就可能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情形,向旅遊者做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並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安全防範措施;

(五)旅遊結束後,應當對旅遊團隊活動做出安全風險評估,並登記歸檔。

第二十一條  建立安全報送渠道,發生旅遊安全事故,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及《北京市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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