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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遊星級飯店安全管理規范
發佈日期:(2008-06-18)  來源:  作者: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星級飯店安全工作,保障飯店的正常經營秩序,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確保賓客、員工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北京市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星級飯店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星級飯店。
  第三條  星級飯店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依法履行各項安全職責。
  第四條  安全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逐級安全責任制。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安全防範體系。
  第五條  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預防火災事故;
(二)預防安全生產事故;
(三)預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發生;
(四)預防食物中毒事故;
(五)維護國家安全;
(六)預防交通安全事故;
(七)及時處置突發事件。
  第六條  建立健全各類安全組織和機構,配備足夠的安全工作人員。
  第七條  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八條  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教育。新入店員工應當經安全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定期進行在崗員工的安全培訓,並進行考核。
  第九條  星級飯店應當制定處置突發事件的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預案包括:
  (一)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二)反恐、防爆處置預案;
  (三)大型活動安全工作預案;
  (四)食物中毒事故處置預案;
  (五)根據各自具體情況制定其它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第十條  發生各類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應當按照《北京市旅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規定》及時報告,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立即報告。
  第十一條  舉辦大型活動應當全面掌握有關情況、嚴格核定場地人數、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並辦理相關申報手續。
  第十二條  加強對長期包租客房和出租、承包等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安全責任制。
  第十三條  星級飯店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各種安全標識、應急廣播及應急照明設施。
  客房內應當放置中英文對照的《請勿臥床吸煙》標識、《賓客安全須知》,在顯著位置張貼《應急疏散圖》及相關說明。
  第十四條  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飯店建築周圍的消防車通道、消防栓井不得擠佔、封堵。
  第十五條  新建、擴建和裝修改造方案應當符合消防規范,並經所屬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核準。施工中不得擅自變更防火設計內容,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核準。
  第十六條  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並嚴格檢查監督。甲乙雙方對安全責任要做出明確劃分,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施工完畢,應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星級飯店的高層主體建築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確需使用的,不應超過當日用量。
  第十八條  星級飯店應當24小時備有足夠的應急滅火人員,保證遇有火災時能及時報警、組織撲救和疏散人員。
  第十九條 定期檢測、維修和保養各種消防設施設備,保證其完好有效。檢測、維修、保養的記錄應當存檔備查。嚴禁擺放、堆積障礙物影響其使用。
  第二十條  嚴格控制使用明火。廚房、餐廳等應當有嚴格的用火管理制度。臨時動用明火作業應當經飯店有關部門審批,發給用火許可證,並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一條  廚房煙道、煙罩、灶台等應當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及時清洗。
  第二十二條  嚴格履行住宿登記手續,並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反饋住宿登記信息。
  第二十三條  行李寄存應當建立嚴格的交接和保管制度。客人寄存的貴重物品應當放入客用保險櫃。
  團隊客人在大堂暫存的行李要集中放置,並采取加蓋網罩、設專人看守等防範措施。
  第二十四條 公共區域內應當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施。
  三星級以上飯店客房內應當配置客用保險箱、電子磁卡門鎖、門窺鏡和安全鏈。
  第二十五條  制定嚴格的鑰匙管理制度。發現鑰匙丟失應迅速查明原因,及時采取防範措施。
  第二十六條  娛樂場所應當嚴格遵守《北京市娛樂場所安全管理規范》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洗浴、健身場所應當放置中英文對照的《賓客安全須知》及有關警示牌。
  游泳池營業期間應配備經過專業培訓,且取得合格證書的專職救生人員及救生設備。
  桑拿浴室內的電加熱器應當與周圍木質結構保持安全距離,並安裝防護欄。
  第二十八條  總出納室應當配置防盜門窗、保險櫃、報警器。
  前台收銀、外幣兌換處應當安裝閉路電視監控和報警裝置。
  第二十九條  庫房的房頂、牆壁、地面要堅固,門窗有防護裝置,悶頂不得與其他房間相通;庫房鑰匙應當由專人保管使用;領物人員不得在庫房內辦理領取手續,嚴禁無關人員入內;貴重物品庫房應當安裝報警裝置。
  第三十條  消防監控室、閉路電視監控室、電話總機室、變配電室、鍋爐房等要害部位應當設專人24小時值班,非值班人員進入要害部位應當經有關領導批准,並做好記錄。
  第三十一條  電氣線路的敷設、電氣設備的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電氣安裝的技術規范,並由具備有效資質的單位或有作業資格的人員進行施工。
  第三十二條  使用特種設備,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設備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登記標記應當置於或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電梯經註冊登記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  在用的特種設備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定期檢驗。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超過檢驗周期或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三十五條  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檢查一次,並做出記錄。特種設備在使用、檢驗和維護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六條  使用特種設備,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三十七條  星級飯店應當嚴格遵守有關食品衛生的法律法規,預防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做到:
(一)定期進行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持證上崗。
  (二)建立健全采購、運輸、加工、儲存等各環節的衛生制度,並嚴格執行。
  (三)加工、運輸、儲存食品各環節生熟分開。冷葷間要專室、專人、專工具、專消毒、專冷藏。
  (四)滅菌、消毒、防疫等保證食品衛生的設備設施及用具齊全有效。
  第三十八條  星級飯店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及時發現、制止、報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配合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工作。
  第三十九條  星級飯店應當嚴格遵守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加強專職和非專職司機的教育培訓,定期進行車輛的維護保養。
  第四十條  本規范自發佈之日起執行。2000年12月27日北京市旅遊局發佈的《北京市旅遊涉外星級飯店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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