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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北京地區旅行社經營“一日游”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佈日期:(2007-04-17)  來源:  作者:

北京地區各旅行社:

為規范“一日游”經營活動,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旅遊者和旅行社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一日游”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根據北京“一日游”市場的現狀與特點,特對旅行社經營“一日游”業務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經營“一日游”應遵守《旅行社管理條例》、《旅

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旅行社進行“一日游”宣傳、招徠活動,應遵守《中

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和《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的規定,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張貼“一日游”宣傳招徠廣告;不得擅自設立、懸掛招徠站牌;廣告語言中不應用模糊用語誘導遊客,不得以低價招徠,加收費用等欺詐手段攬客。

三、旅行社應向旅遊者公開服務項目,並在經營場所公示下列內容:

(一)旅行社名稱。

(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工商營業執照。

(三)“一日游”產品線路、游覽景區的準確名稱及游覽時間。

(四)明示“一日游”價格。價格中應包括車費、景區門票費、餐費、導遊服務費等。

(五)提示客人索要發票。

(六)其他應告知旅遊者的事項。

四、旅行社經營“一日游”應當與旅遊者簽訂由北京市工商局與北京市旅遊局監制的《北京市“一日游”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五、旅行社經營“一日游”所使用的車輛應當穫得客運車輛

營運資質,並應當與旅遊汽車公司簽訂協議,明確服務標準和雙方的責任、義務。

六、旅行社安排游客用餐,應儘量選擇旅遊星級餐館,向游客明示用餐標準,並應當與餐飲服務經營者簽訂合作協議,明確服務標準和雙方的責任、義務。

七、旅行社應當為“一日游”旅遊團配備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導遊證的導遊人員。

導遊人員應遵守《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導遊人員在接待旅遊團時必須佩戴導遊證,導遊人員為游客講解要使用文明用語,講解準確、生動,服務規范。

八、導遊人員應向游客積極宣傳《中國公民國內旅遊文明行為公約》,引導遊客文明旅遊。

九、旅行社應為導遊人員提供“一日游”行程單,標明團號、人數、游覽景區(點)的名稱,用餐餐館的名稱及餐標,出發地點、時間,返回地點、時間,旅遊車輛的車號及司機姓名等,並加蓋旅行社公章。

各旅行社應在“一日游”經營中認真執行上述要求,規范經營行為,提高服務質量,為迎接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召開,提升北京旅遊行業的整體素質,共同營造良好的旅遊市場秩序,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二OO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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