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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發佈日期:(2008-06-19)  來源:  作者:
  一、 無障礙通道
  1、 坡道和升降平台
  1) 建築的入口、室內走道及室外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低差和有台階時,必須設符合輪椅通行的坡道,在坡道和兩級台階以上的兩側應設扶手。
  2) 供輪椅通行的坡道應設計成直線形,不應設計成弧線形和螺旋形。按照地面的高差程度,坡道可分為單跑式、雙跑式和多跑式坡道。
  3) 雙跑式和多跑式坡道休息平台的深度不應小於1.50m。在坡道起點及終點應留有深度不小於1.50m的輪椅緩衝地帶。
  4) 建築入口的坡道寬度不應小於1.20m,室內走道的坡道寬度不應小於1.00m,室外通路的坡道寬度不應小於1.50m。
  5) 建築入口及室內坡道的坡度不應大於1/12,室外人行通路坡道的坡度不應大於1/16。
  6) 坡道高度的限定
  每段坡道的高度,其最大容許值應符合表1.1的規定。
  表1.1 每段坡道高度與長度的限定
  坡度(高/長) 1/12 1/16 1/20
  容許高度(m) 0.75 1.00 1.50
  水平長度(m) 9.00 16.00 30.00
  7) 在坡道兩側和休息平台只設欄杆時,應在欄杆下方的地面上築起50mm的安全檔台。
  8) 供輪椅通行的坡道面層應平整,但不應光滑。也不應在坡面上加防滑條和作成礓礤式的坡面。
  9) 自動升降平台佔地面積小,適用於改建、改造困難的地段。升降平台的淨面積不應小於1.50m X 1.00m,平台應設欄板或欄杆及輪椅進出口和啟動按鈕。
   
  2、 出入口
  1) 大、中型公共建築入口的內外應留有不小於2.00m X 2.00m輪椅迴旋面積,小型公共建築入口內外應留有不小於1.50m X 1.50m輪椅迴旋面積。
  2) 建築入口設有避風閣,或在門廳、過廳設有兩道門,在兩道門扇開啟後的淨距不應小於1.20m。
  3) 供殘疾人使用的門,首先應採用自動門和推拉門,其次是平開門。不應採用旋轉門和力度大的彈簧門。
  4) 輪椅通過自動門的有效通行淨寬度不應小於1.00m,通過推拉門與平開門的有效通行淨寬度不應小於0.80m。
  5) 乘輪椅者開啟推拉門或平開門時,在門把手一側的牆面,應留有不小於0.50m的牆面寬度。
  6) 乘輪椅者開啟的門扇,應安裝視線觀察玻璃和橫執把手及關門拉手,在門扇的下方宜安裝高0.35m的護門板。
  7) 大、中型公共建築通過一輛輪椅的走道淨寬度不應小於1.50m。小型公共建築通過一量倆的走道淨寬度不應小於1.20m,在走道末端應設有1.50m X 1.50m輪椅迴旋面積。
  8) 走道的地面應平整、不光滑、不積水和沒有障礙物。走道內有台階時,應設符合輪椅通行的坡道。
  9) 當門扇向走道內開啟時應設凹室,凹室的深度不應小於0.90m,寬度不應小於1.30m。
  10) 觀演建築、交通建築及醫療建築走道的兩側。應設高0.85m 的扶手。
  11) 主要提供殘疾人、老年人使用的走道
  A 走道的寬度不應小於1.80m。
  B 走道的兩側必須設高0.85m的扶手。
  C 走道的地面必須平整,並選用防滑和遇水也不滑的地面
  材料。
  D 在走道兩側牆面的下部,應設高0.35m的護牆板。
  E 走道轉彎處的陽角應設計成圓弧牆面或45度切角牆面。
  F 在走道一側的地面,應設寬0.40m至0.60m的盲道,盲道
  內邊線距牆面0.30m。
  G 走道內不應設置障礙物,走道的照度應達到200LX。
   
  3、 扶手
  1) 在坡道、樓梯及超過兩極台階的兩側及電梯的周邊三面應設扶手,扶手宜保持連貫。
  2) 設一層扶手的高度為0.85m至0.90m,設二層扶手時,下層扶手的高度為0.65m。
  3) 坡道、樓梯、台階的扶手在起點及終點處,應水平延伸0.30m以上。
  4) 扶手的形狀、規格及顏色要易於識別和抓握,扶手截面的尺寸應為35mm至50mm,扶手內側距牆面的淨空為40mm。
  5) 扶手應選用優質木料或其他較好的材料,扶手必須要安裝堅固,應能承受身體的重量。
   
  二、 洗手間
  1、 公用洗手間入口的有效通行淨寬度不應小於0.90m,洗手間內通道的淨寬度不應小於1.50m。
  2、 男洗手間供殘疾人使用的小便器下口的高度不應大於0.50m,在小便器的上方和兩側,應安裝高1.20m和寬0.60m的安全抓杆。
  3、 公用洗手間的殘疾人廁位
  1) 男女洗手間的隔間應設殘疾人使用的廁位,廁位面積不應小於2.00m X 1.00m或1.60m X 1.40m。
  2) 殘疾人廁位的門扇應向外開啟,門扇開啟後通行的淨寬度不應小於0.80m,在門扇內側應設關門拉手。
  3) 開門執手應採用橫執把手,門鎖應安裝門內外均可使用的門插銷。
  4) 廁為內射高0.475m的坐式便器,在坐便器兩側應設高0.70m的水平抓杆和高1.45m的垂直抓杆。
  5) 抓杆的直徑為32mm至40mm,內側距牆面40mm,抓杆要安裝牢固,應能承受身體的重量。
  6) 廁位的地面應平整,不光滑,不積水,沒有高低差。在廁位內應設高1.20m的掛衣鉤。
  4、 殘疾人專用洗手間
  1) 在公用洗手間旁或在適當位置宜設殘疾人專用的洗手間。設專用洗手間後可取代在公用洗手間的殘疾人廁位。
  2) 專用洗手間採用平開門時,門扇應向外開啟,門扇開啟後通行淨寬度不應小於0.80m,開門執手應採用橫執把手,門鎖應安裝門內外均可使用的門插銷,在門扇內側應設關門拉手。
  3) 洗手間的面積不應小於2.00 X 1.30m或1.80m X 1.80m。
  4) 洗手間內設高0.45m的坐式便器,在坐便器兩側設高0.70m的水平抓杆,在靠牆壁的一側設高1.45m的垂直抓杆。
  5) 洗手間內應設高0.60m的放物架和高1.20m的掛衣鉤。沿洗手盆的三面宜設抓杆,洗手盆高0.80m,抓杆高0.85m,相互間距為50mm。
  6) 抓杆直徑為32mm至40mm,內側距牆面40mm,抓杆要安裝堅固,應能承受身體的重量。
  7) 洗手間的地面應平整,不光滑,不積水,沒有高低差,應採用遇水也不滑的地面材料。
  8) 專用洗手間必須設置應急呼叫按鈕。
   
  三、 飯店客房
  1、 在市、區、縣及旅遊點範圍的各類旅館、飯店,應設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客房,客房應設在客房層的底部和進出方便及安全疏散的地段。
  2、 大中型旅館、飯店應按每50間標準客房設一套殘疾人使用的客房。小型旅館、飯店應設不少於兩套可供殘疾人使用的客房。
  3、 供殘疾人使用的客房出入口及門,應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一部分第4條和第5條的有關規定。
  4、 在客房的通道及床位之間應留有直徑不小於1.50m的輪椅迴旋空間。
  5、 衛生間的門開啟後的淨寬度不應小於0.80m ,輪椅進入後應能迴旋。盆浴或淋浴、坐便器及抓杆的設計,應符合:
  1) 淋浴間內應設高0.45m的洗浴坐椅,深度不應小於0.45m。在淋浴間周邊應設高0.70m水平抓杆和高1.45m的垂直抓杆。
  2) 盆浴內應設洗浴坐台。洗浴坐台的深度不應小於0.45m。在浴盆內側應設高0.60m和0.90m二層水平抓杆,長度為0.80m至1.00m。在洗浴坐台內側宜設高0.60m的水平抓杆。
  3) 抓杆的直徑為32mm至40mm,內側距牆面40mm,抓杆要安裝堅固,應能承受身體的重量。
  6、 客房的床面高度和大便器及浴盆的高度應統一為0.45m。
  7、 客房的應急呼叫按鈕及電燈、電視、空調等開關的位置,應安裝在方便乘輪椅者伸手可及的地方。
  8、 客房的壁櫃、桌子等傢具的高度及深度,應方便乘輪椅者使用。當殘疾人的客房在空閒時,可為老年人及健全人提供服務。
   
  四、 停車車位
  1、 在建築物出入口最近的地段和在停車場(樓)出入最方便的地段,應設殘疾人的小汽車和三輪機動車專用的停車車位(一輛小汽車的停車位置可停放兩輛三輪機動車)。
  2、 在專用停車車位的一側,應留有寬度不小於1.20m的輪椅通道,輪椅通道應與人行通道銜接。
  3、 停車車位的輪椅通道與人行通道的地面有高度差時,應設符合輪椅通行的坡道。
  4、 在停車車位的地面上,應塗有停車線、輪椅通道線和輪椅標志,在停車車位的盡端宜設輪椅標志牌。
   
  五、 無障礙標志
  1、 無障礙輪椅標志是國際康覆協會制定的全世界一致公認的國際通用標志。它指引殘疾人行進的方向和告知可進入的建築物及可使用的服務設施。
  2、 反符合本實施細則標準的建築物和服務設施及室外通論,應在顯著的位置安裝輪椅標志牌。
  3、 輪椅標志牌為殘疾人提供以下信息
  1) 為乘輪椅者指引建築物的位置和建築物的入口。
  2) 為乘輪椅者指引可行進的室外通路和建築物的室內走向。
  3) 告知殘疾人可使用的坡道、服務台、電梯、電話、輪椅席、廁所、浴室、客房及停車車位等服務設施。
  4、 輪椅標志牌的規格尺寸應根據使用不同的地點和位置,分別為0.10m至0.45m的正方形。輪椅圖案和邊緣為黑色時襯底則為白色,輪椅圖案為白色時襯底則為黑色。
  5、 在輪椅標志牌上加文字說明或加指示方向時,其顏色與襯底應形成明顯對比。指引的方向為左行時,輪椅面則應朝向左側。
  6、 輪椅標志牌的位置和高度要適中,制作要精細,安裝要堅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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