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輸入搜索關鍵字:
· 關於進一步加強奧運期間A級旅遊...
· 北京市旅遊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旅遊...
· 關於進一步做好近期旅遊安全工作...
· 關於領取新版“一日游”合同的通...
· 城八區奧運人家負責人聯系方式
· 關於向奧運簽約飯店及三星級以上...
· 關於協助市園林局草地滅蟲作業的...
· 關於奧運簽約飯店及星級飯店奧運...
· 旅行社
· 星級飯店
· 綠色飯店
· 住宿服務質量達標單位
· 青年旅舍
· A級景點
· 民俗村
· 星級餐館
· 工農業旅遊示範點
 當前位置: 首頁 / 政策法規 / 部門規章
旅行社發佈旅遊業務廣告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2008-06-18)  來源:  作者: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地區旅行社業務廣告的發佈,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旅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旅行社,包括從事旅遊業務的旅遊公司、旅遊服務公司和其它同類性質的企業,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旅遊業務廣告,是指旅行社通過廣播、電視、報紙、期刊、互聯網以及其它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宣傳、介紹本社的旅遊服務項目和內容、招徠旅遊者的商業性廣告。
    第四條  發佈旅遊業務廣告的旅行社應當是國家或北京市旅遊局審批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資格的旅行社。
    旅行社發佈廣告,其內容涉及到所屬分社或門市部的,應當注明該分社及門市部的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
    旅行社所屬分社、門市部,不得以自身名義發佈旅遊業務廣告。
    第五條  旅行社之間聯合制作、發佈旅遊業務廣告,其宣傳內容應當限定在彼此相同的業務經營範圍內,不得以寬泛的經營種類作引人誤解的廣告宣傳。
    第六條  旅遊業務廣告應當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有損國家利益、形象和民族尊嚴的;
    (二)淫穢、迷信、賭博、醜惡性質的;
    (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宣傳、介紹的。
    第七條  旅遊業務廣告內容應當真實,符合行業道德標準,不得作虛假宣傳,誤導欺騙旅遊者和公眾。
    (一)真實、準確地標明旅行社名稱、許可證編號、地址、聯系電話。
    (二)對旅遊線路、項目、時間等內容有表述的,應當清楚、明確,不得用模糊、不確定用語誤導。
    (三)對旅遊服務價格和收費有表述的,應當明確價格和收費所包含的項目及其主要內容、檔次或標準。
    (四)不得超出核定的業務經營範圍,不得假冒其它旅行社的名稱。
    第八條  旅行社發佈旅遊業務廣告應當向廣告發佈媒體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或其複印件;營業執照或其副本及其它經營資格證明文件或其複印件。複印件應加蓋旅行社公章。
    (二)擬發佈廣告的函件和廣告樣式。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九條  旅行社委託他人設計、制作、發佈旅行社業務廣告,應當選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佈者,並與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北京市旅遊局將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相關條款,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02年1月25日北京市旅遊局發佈的《旅行社發佈旅遊業務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京旅發〔2002〕18號)同時廢止。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關於我們 | 聯系我們 | 網站地圖
北京旅遊局版權所有 ?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