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地區旅行社業務廣告的發佈,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保護旅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旅行社,包括從事旅遊業務的旅遊公司、旅遊服務公司和其它同類性質的企業,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旅遊業務廣告,是指旅行社通過廣播、電視、報紙、期刊、互聯網以及其它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宣傳、介紹本社的旅遊服務項目和內容、招徠旅遊者的商業性廣告。 第四條 發佈旅遊業務廣告的旅行社應當是國家或北京市旅遊局審批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資格的旅行社。 旅行社發佈廣告,其內容涉及到所屬分社或門市部的,應當注明該分社及門市部的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 旅行社所屬分社、門市部,不得以自身名義發佈旅遊業務廣告。 第五條 旅行社之間聯合制作、發佈旅遊業務廣告,其宣傳內容應當限定在彼此相同的業務經營範圍內,不得以寬泛的經營種類作引人誤解的廣告宣傳。 第六條 旅遊業務廣告應當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有損國家利益、形象和民族尊嚴的; (二)淫穢、迷信、賭博、醜惡性質的; (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宣傳、介紹的。 第七條 旅遊業務廣告內容應當真實,符合行業道德標準,不得作虛假宣傳,誤導欺騙旅遊者和公眾。 (一)真實、準確地標明旅行社名稱、許可證編號、地址、聯系電話。 (二)對旅遊線路、項目、時間等內容有表述的,應當清楚、明確,不得用模糊、不確定用語誤導。 (三)對旅遊服務價格和收費有表述的,應當明確價格和收費所包含的項目及其主要內容、檔次或標準。 (四)不得超出核定的業務經營範圍,不得假冒其它旅行社的名稱。 第八條 旅行社發佈旅遊業務廣告應當向廣告發佈媒體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下列證明文件 (一)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或其複印件;營業執照或其副本及其它經營資格證明文件或其複印件。複印件應加蓋旅行社公章。 (二)擬發佈廣告的函件和廣告樣式。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九條 旅行社委託他人設計、制作、發佈旅行社業務廣告,應當選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佈者,並與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北京市旅遊局將依據《旅行社管理條例》、《旅行社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相關條款,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02年1月25日北京市旅遊局發佈的《旅行社發佈旅遊業務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京旅發〔2002〕18號)同時廢止。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