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發[1990]16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的精神,對中央管理的旅遊系統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了重新審定,經全國治理“三亂”領導小組同意,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入境簽證費 中央部門一類社組織的國外旅遊團(者)來華入境簽證通知由國家旅遊局核發;地方一類社的簽證通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核發。入境簽證費實行全國統一的收費標準,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1、10人以上入境簽證每人每次核收外匯人民幣5元; 2、2-9人入境簽證每人每次核收外匯人民幣10元; 3、1人入境簽證每次核收外匯人民幣20元。 二、星級標牌工本費(含星級證書費) 1、四、五星級標牌每塊1080元; 2、一、二、三星級標牌每塊930元。 三、旅遊主管部門收取的入境簽證費和星級標牌工本費作為預算外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管理,並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旅遊企業收取的簽證費,仍按原規定執行。 四、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收費票據。 五、中央管理的旅遊系統的收費項目及標準以本通知為準,過去有關收費項目和標準的規定一律廢止。 本通知自1992年4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