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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改革導遊、領隊和旅行社經理資格等證書發放辦法的通知
發佈日期:(2008-06-18) 來源: 作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
為了進一步推進旅遊行業考試改革工作,充分利用地方旅遊行政部門組織考試工作的有利條件,按照責權一致、提高效率、加強管理的原則,國家旅遊局決定對導遊、領隊和旅行社經理資格等證書的樣式及核發辦法進行改革。
具體辦法如下:
一、 從2001年起,導遊證和導遊人員資格證書、初級證書、中級證書及出境游領隊證、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負責核發,在證書發證機關一欄加蓋核發機關印章。
二、 導遊人員資格、等級證書和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在原樣的基礎上,對有關內容作相應改進,連同導遊證、出境游領隊證一起,由國家旅遊局統一印制,各地根據需求量向國家旅遊局領購。
三、 導遊證、出境游領隊證按我局《導遊證管理辦法》和《領隊人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管理;導遊人員資格證書、初級證書、中級證書和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仍沿用現行編號規則。
四、 此通知所含各類證書在全國旅遊行業內有效通用,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持外省核發證書的人員進入本地從事相關業務。
五、 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和蘇州市、桂林市旅遊局,可以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的指導、協調下,組織本市導遊員、領隊和旅行社經理等人員的考試,並負責證書的核發、管理工作。證書編號中地區識別碼部分加入相應城市識別碼。
六、 中國天津旅遊管理幹部學院可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委託,承辦上述人員考試的相關工作。
七、 此前有關證書管理的規定與此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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