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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改革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等級考核及旅行社經理資格認證工作的意見
發佈日期:(2008-06-18)  來源:  作者:

  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等級考核和旅行社經理資格認證工作推行以來,為旅遊業培養和選拔了大批合格人才,對規范旅行社的管理,提高旅行社管理人員、導遊人員素質和導遊服務質量起到了積極作用。隨著我國旅遊業的快速發展,現行的考試制度在內容、方法、管理等方面已有許多地方不適應改革和發展的需要,必須進行改革。改革的指導思想為:下放權力,分級管理,便於操作,調動省、地市旅遊行政部門的積極性,培訓、考試與管理有機結合,加快導遊隊伍的建設步伐。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和旅遊業發展的實際,現對各項考試工作提出如下改革意見:

  一、 改革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一) 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
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由國家旅遊局制定有關政策規定,省級旅遊局負責組織實施。
  1. 報名條件
遵守憲法,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或者以上學歷,身體健康,具有適應導遊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參加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
  2.考試內容和科目
考試科目:"導遊綜合知識"、"導遊服務能"。考試內容為從事導遊工作應掌握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導遊綜合知識"為筆試,主要內容為:
  (1)職業道德和時事政策;
  (2)旅遊法規常識;
  (3)導遊基礎知識。
  "導遊服務能力"為現場考試,即口試,主要內容為:
  (1)導遊講解能力;
  (2)導遊規范服務能力;
  (3)導遊特殊問題處理及應變能力。
  外語類考生須用所報考語種的語言進行"導遊服務能力"一科考試,並加試口譯(中譯外和外譯中)。
  3.教材、命題和考試時間
各省級旅遊局根據考試科目結合本地實際編寫考試大綱、教材或複習資料,自行組織命題並確定每年考試日期、時間和考試次數。
  4.考試組織和評卷
  考試工作在省級旅遊局的領導下組織實施,計劃單列市、副省凍鞘新糜尉趾陀刑跫?牡厥屑隊判懵糜緯鞘新糜尉摯刪嚀宄械?嘉窆ぷ鰲F讕砉ぷ骷案骺坪細臒杉ū曜加墒〖堵糜尉腫櫓?腿范ā?br>
   5.證書
  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證書由國家旅遊局統一印制。各省級旅遊局將考試合格人員名單及證書編號報國家旅遊局,由國家旅遊局核發證書。證書在全國有效。
  (二)景區(點)導遊員資格考試
  景區(點)導遊員資格考試考試管理辦法由省級旅遊局制定,景區(點)所在地旅遊行政部門會同景區(點)主管部門具體組織考試工作。景區(點)導遊員資格證書由國家旅遊局統一印制,省級旅遊局核發證書。證書在本景區(點)有效。

  二、 導遊人員等級考核
  國家旅遊局繼續推行導遊人員等級考核制度,並實行分級管理。初級、中級導遊員考核工作由省級旅遊局負責組織實施,高級、特級導遊員考核工作由國家旅遊局負責組織實施。具體考核辦法待修訂《導遊人員等級標準》後另行發佈。

  三、旅行社經理資格考試
  (一)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教材
  考試科目:"旅行社經營管理"、"旅遊法規";考試大綱及教材可參考使用國家旅遊局人教司主編的《旅行社經營管理》和《旅遊法規》。
  (二)命題和考試形式
  各省級旅遊局負責組織命題,考試采取開卷與閉卷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三)考試日期和時間
  考試日期、時間和每年考試次數由省級旅遊局根據本地區情況確定。
  (四)考試組織和評卷
  考試組織及評卷工作由省級旅遊局負責,各科合格成績標準由省級旅遊局自行確定。
  (五)證書核發與管理
  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由國家旅遊局統一印制。各省級旅遊局將考試通過人員名單及證書編號報國家旅遊局,由國家旅遊局核發證書。
  已穫資格認證的旅行社部門經理和總經理在不同社別間流動,可以向省級旅遊局申請換發經理資格證書;但由部門經理晉陞為總經理必須重新考取總經理資格證書。

  四、 加強管理,規范考試工作,保證考試質量
  考試改革的目的是為了適應政府機構改革的需要,轉變職能,調動各級旅遊行政部門的積極性。因此,改革不是弱化考試工作,而是進一步加強這項工作,使行業考試更加科學化、規范化。
  (一) 認真做好考試改革的各項準備工作。
各地旅遊局要落實專門的機構和人員負責考試的各項組織工作;要制定計劃,編寫一套適合本地區培訓考試需要的教材或複習資料;要培訓考務人員,選好命題人員,配備必要的電腦設備,有條件的地方還可建立題庫,為獨立承擔考試命題和評卷工作做好人員和技術準備。
  (二) 加強管理。
各地旅遊局的行業管理部門和培訓考試部門要緊密合作,建立培訓、考核、管理相結合的機制,克服培訓考試與管理兩張皮的現象。要處理好數量與質量的關係,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讓數量適應本地區旅遊業發展的需要。
  (三) 各地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考務制度,保證考試工作的嚴肅性和規范化,嚴禁違規違紀發生。
  (四) 堅持培訓自願、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嚴禁考培不分、亂收費的做法。
  (五) 加強監督檢查。
  為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和權威性,國家旅遊局要加強對各項考試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監督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於每年初須將年度考試計劃上報國家旅遊局。對在組織考試過程中出現違紀、違規事件的地區,國家旅遊局將嚴肅查處,並取消其考試資格。
  (六) 加強調查研究,對於在考試改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國家旅遊局,確保改革工作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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