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旅遊業發展的需要,儘快提高旅遊(涉外)飯店的管理和服務水平,使之既有中國特色又符合國際標準,保護旅遊經營者和旅遊消費者的利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根據國家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標準》進行。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標準》按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劃分飯店等級。 第四條 飯店星級的高低主要反映客源不同層次的需求,標志著建築、裝璜、設備、設施、服務項目、服務水平與這種需求的一致性和所有住店賓客的滿意程度。
二、星級的評定範圍 第五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接待外國人、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國內人,正式開業一年以上的國營、集體、合資、獨資、合作的飯店、度假村,均屬本規定範圍。 第六條 凡準備開業或正式開業不滿一年的飯店,給予定出預備星級,待飯店正式開業一年以後再正試評定。
三、星級評定的組織和權限 第七條 全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最高權力機關是國家旅遊局。 第八條 國家旅遊局設飯店星級評定機構,負責全國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領導工作,並具體負責評定全國三星、四星、五星級飯店。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設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在國家旅遊局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旅遊(涉外)飯店星級評定工作,並具體負責評定本地區一星、二星級飯店,評定結果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備案;對本地區三星級飯店進行初評後,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確認,並負責向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推薦四星、五星級飯店。
四、星級的評定依據 第十條 飯店星級按飯店的建築、裝璜、設備、設施條件和維修保養狀況、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的高低、服務項目的多寡,進行全面考察、綜合平衡確定。
五、星級的評定方法 第十一條 飯店星級按飯店必備條件與檢查評分相結合的綜合評定法確定。評定飯店星級使用如下文件:
項目1.――建築設施設備 ――服務項目 項目2.設施設備檢查評分表 項目3.維修保養檢查評分表 項目4.清潔衛生檢查評分表 項目5.服務質量檢查評分表 項目6.賓客滿意程度調查表 第十二條 凡1988年1月1日以前興建的飯店,如個別設施設備達不到項目1規定的標準,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將根據本規定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處理。凡1988年1月1日以後興建的飯店,如發生相同情況則不能得到申請的星級。 第十三條 所在申請評定星級的飯店,如達不到項目2規定的應得分數和項目3到項目6規定的得分率,則不能得到所申請的星級。 第十四條 飯店所取得的星級表明該飯店所有建築物、設施設備及服務均處於同一水準。如一家飯店由若幹座不同設施設備標準的建築物組成,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將按每座建築物的實際標準評定星級,評定星級後,不同星級的建築物不得繼續使用相同的飯店名稱,否則該飯店星級無效。 第十五條 飯店取得星級後,如需關閉星級標準所規定的某些服務設施、設備、取消或更改星級標準所規定的某些服務項目,必須經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批准,否則該飯店星級無效。 第十六條 飯店取得星級後,因進行改造發生建築標準變化、設施設備標準變化和服務項目變化,必須向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申請重新評定星級,否則該飯店星級無效。
六、檢查制度 第十七條 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設國家級檢查員若幹人,負責對全國各星級飯店進行星級評定前後的檢查。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設地方級檢查員若幹人,負責對本地區各星級飯店進行星級評定前後的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檢查員均由國家統一考核,頒發合格證書。取得合格證書的檢查員每兩年接受一次覆核。 第二十條 全國所有旅遊(涉外)飯店,均須接受各級檢查員的檢查。檢查員依法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幹預。 第二十一條 各飯店有責任據實向檢查員提供飯店情況和資料,反映賓客的滿意程度,為檢查員提供工作便利。 第二十二條 各級檢查員須秉公辦事,嚴格執行規定和紀律,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將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凡已定星級的飯店,其經營管理和服務水平如達不到與星級相符的標準,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根據權限做出如下處理: ――口頭提醒。 ――書面警告。 ――罰款。 ――通報批評。 ――暫降低星級,限期整頓 ――降低星級。 ――取消星級,吊銷旅遊(涉外)營業許可證。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對違反本規定條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根據檢查員的檢查結果和賓客意見,國家旅遊局將定期評比全國各星級最佳飯店並頒發流動獎盃。
七、旅遊(涉外)營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國家對旅遊(涉外)飯店實行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即旅遊局頒發旅遊(涉外)營業許可證制度。 第二十六條 所有新建飯店必須得到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給予的預備星級和旅遊(涉外)營業許可證,方能進行旅遊(涉外)營業。 第二十七條 飯店在接到定級通知書或暫不定級通知書後,須在三個月內憑營業執照向當地旅遊局領取國家旅遊局統一制發的旅遊(涉外)營業許可證。逾期未領取者,不得進行旅遊(涉外)營業。凡違反本規定強行涉外營業者,視為違反國家規定,將追究飯店經營者的責任,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飯店因設施設備水平和服務水平不具備一星級飯店最低要求,在接到不予定級通知書後,不得進行旅遊(涉外)營業。凡違反本規定強行涉外營業的,視為違反國家規定,將追究飯店經營者的責任,依法處理。
八、申訴處理 第二十九條 飯店若對其星級評定結果有異議,可向國家旅遊局和地方旅遊局提出申訴。 第三十條 一星、二星級飯店若對其星級評定的結果有異議,在接到星級通知後的三十天內,可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提出申訴,申訴應在六十天內裁定,並將裁定結果書面通知飯店。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有對一星、二星級飯店申訴的最終裁決權。
三星、四星、五星級飯店若對其星級評定的結果有異議,在接到星級通知後的三十天內,可向國家旅遊局提出申訴,申訴應在六十天內裁定,並將裁定結果書面通知飯店,國家旅遊局有對三星、四星、五星級飯店申訴的最終裁決權。
九、費用 第三十一條 所有參加星級評定的飯店,每年均須向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交納星級評定費用。 第三十二條 一星、二星級飯店按1元人民幣/每間客房計交費用;三星級飯店按3元人民幣/每間客房計交費用;四星、五星級飯店按4元人民幣/每間客房計交費用。
十、附則 第三十三條 飯店星級標志由國家旅遊局飯店星級評定機構統一制作。 第三十四條 飯店星級標志須置於飯店正門入口處或總服務台最明顯位置。 第三十五條 各飯店接到星級通知書後,須在本飯店所有印刷品及宣傳品上印制本飯店星級標志。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並負責制定其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於1988年9月1日開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