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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郊區民俗旅遊村評定標準(試行)
發佈日期:(2003-07-01)  來源:  作者:

為了促進北京市郊區民俗旅遊的健康發展,加強民俗旅遊村的規范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確保旅遊者安全,特制定本標準。
一、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以從事郊區農業旅遊觀光、採摘、垂釣、燒烤、住宿接待等經營活動為主的村莊。
二、評定程序
評定工作采取自願接受評定方式。凡已經開展民俗旅遊接待的村莊,欲申報評定民俗旅遊村,需向所在鄉(鎮)政府申請,由鄉(鎮)政府統一報所在區縣農村工作委員會和旅遊局共同評定。評定合格的由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和北京市旅遊局共同頒發“北京市民俗旅遊村”標識牌。
三、民俗旅遊村標準
(一)、從業人員標準
1、持有本市戶口、健康證(外地人員需持有暫住證)。
2、以接待經營為主要職業,具備一定的旅遊接待常識和服務技能。
(二)、基礎設施標準
    1、有統一的停車場,停車場面積要與接待容量相適應,要有專人管理。
2、村內道路硬化,便於機動車行駛。
3、供水系統有保障,水源清潔衛生,符合國家飲用水標準。
4、有統一的污水和垃圾處理系統或措施,符合國家環保質量要求。
5、有相應數量的公共廁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廁所規模、質量和服務要符合北京市規定的旅遊廁所一星級以上標準。
6、有統一的接待場所,具備業務咨詢、食宿安排、民俗活動安排、公共電話、投訴處理等功能。
7、村內從事旅遊接待的農戶達到總戶數的30%以上。
8、村屬旅遊項目有合法的經營手續,有專人管理,內容和形式必須健康,有本地民俗特色。
(三)組織機構
1、有統一的旅遊接待機構和專職接待人員。
2、要做好民俗旅遊村的整體發展規劃和基本設施建設工作。
3、要負責全村旅遊接待戶和村屬旅遊項目的經營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規范民俗旅遊接待戶的經營行為。
4、負責全村旅遊接待戶和村屬旅遊項目的整體對外宣傳工作, 經營協調工作和旅遊投訴處理工作。
(四)服務管理
1、 村內及周邊環境優美,清潔衛生。
2、 各種服務設施設備完好,功能齊全。
3、 懸掛服務標準、工作制度和住宿須知,執行住宿登記制度。
4、 合法經營,不得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5、 服務人員要使用文明用語,做到對游客熱情、禮貌。
6、接待戶家庭成員與游客要分開居住,不得混住。
7、加強從業人員服務意識、服務技能的培訓。
(五)安全管理
1、村級領導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責任制,制定特殊時段安全管理預案。
3、嚴格執行國家和北京市治安、消防、衛生的有關法規,制定相應
的管理措施。
4、從業人員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持衛生部門統一頒發的健康證上崗。
5、加強從業人員安全、消防、衛生等方面的意識、知識、技能的培訓,使之掌握有關消防、衛生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6、杜絕賭博、賣淫、販毒等違法活動。
7、設立報警電話和村級醫療救護點。
8、建立重大事故上報制度。
本標準自二零零三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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