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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2006-11-08)  來源:  作者:

第一條            為規范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依據《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和《旅行社管理條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以下簡稱赴台旅遊),須由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組織,以團隊形式整團往返。參游人員在台灣期間須集體活動。

第三條            組團社由國家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從已批准的特許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範圍內指定,由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公佈。除被指定的組團社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業務。

第四條            台灣地區接待大陸居民赴台旅遊的旅行社(以下簡稱接待社),經大陸有關部門會同國家旅遊局確認後,由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公佈。

第五條            大陸居民赴台旅遊實行配額管理。配額由國家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後,下達給組團社。

第六條            組團社在開展組織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業務前,須與接待社簽定合同、建立合作關係。

第七條            組團社須為每個團隊選派領隊。領隊經培訓、考核合格後,由地方旅遊局向國家旅遊局申領赴台旅遊領隊證。組團社須要求接待社派人全程陪同。

第八條            組團社須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導和組織參游人員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的活動。

第九條            組團社須要求接待社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團隊日程安排活動;未經雙方旅行社及參游人員同意,不得變更日程。

第十條            大陸居民須持有效《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下簡稱《通行證》)及旅遊簽注(簽注字頭為L,以下簡稱簽注)赴台旅遊。

第十一條          大陸居民赴台旅遊須向指定的組團社報名,並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通行證》及簽注。

第十二條          赴台旅遊團須憑《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團名單表》,從大陸對外開放口岸整團入境。

第十三條          旅遊團出境前已確定分團入境大陸的,組團社應事先向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或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旅遊團成員因緊急情況不能隨團入境大陸或不能按期返回大陸的,組團社應及時向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或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參游人員應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滯留。當發生參游人員非法滯留時,組團社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及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做好有關滯留者的遣返和審查工作。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的旅行社,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將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予以處罰。對組團單位和參游人員違反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公安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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