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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管理辦法(試行)
發佈日期:(2005-07-03)  來源:  作者:
    第一條 為加強導遊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導遊人員的業務素質,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工作,遵循自願申報、逐級晉陞、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 凡通過全國導遊人員資格考試並取得導遊員資格證書,符合全國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委員會規定報考條件的導遊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的等級考核評定。
  第四條 國家旅遊局負責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標準、實施細則的制定工作,負責對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國家旅遊局組織設立全國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委員會。
  第六條 全國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委員會組織實施全國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證實辦公室,在全國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委員會的授權和指導下開展相應的工作。
  第七條 導遊人員等級分為初級、中級、高級、特級四個等級。導遊員申報等級時,由低到高,逐級遞升,經考核評定合格者,頒發相應的導遊員等級證書。
  第八條 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工作,按照“申請、受理、考核評定、告知、發證”的程序進行。
  中級導遊員的考核采取筆試方式。其中,中文導遊人員考試科目為“導遊知識專題”和“漢語言文學知識”;外語導遊人員考試科目為“導遊知識專題”和“外語”。高級導遊員的考核采取筆試方式,考試科目為“導遊案例分析”和“導遊詞創作”。特級導遊員的考核采取論文答辯方式。
  第九條 參加省部級以上單位組織的導遊技能大賽穫得最佳名次的導遊人員,報全國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委員會批准後,可晉陞一級導遊人員等級。一人多次穫獎只能晉陞一次,晉陞的最高等級為高級。
  第十條 旅行社和導遊管理服務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導遊人員積極參加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
  第十一條 參與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的命題和考核員必須是經全國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委員會進行資格認定。命題員和考核員接受全國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委員會的委派,承擔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參與考核評定的命題員和考核員不得徇私舞弊。全國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委員會要加強對考核人員的監督管理,對有違規行為的要從嚴處理,撤銷其資格。
  第十三條 導遊員等級證書由全國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委員會統一印制。
  第十四條 導遊人員穫得導遊員資格證書和中級、高級、特級導遊員證書後,可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相應等級的導遊證。
  第十五條 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 2005 年 7 月 3 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 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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