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區各旅行社: 隨著旅遊市場的發展,北京地區旅行社門市部的數量逐漸增多。為了規范旅行社門市部的經營行為,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北京市旅遊局要求各旅行社加強對所屬門市部的管理,並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 旅行社門市部定義及法律責任 旅行社門市部(包括營業部和散客櫃台)是指旅行社離開註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為設立社招徠游客並提供咨詢、宣傳等服務的收客網點。 旅行社門市部為非法人單位,設立社對其所屬門市部負有管理職責,並承擔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旅行社門市部的設立 北京地區旅行社根據旅遊業務的需要,均可設立門市部。旅行社持工商管理部門所需材料,到旅行社門市部註冊地的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即可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在辦理完工商登記註冊手續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由旅行社持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旅行社門市部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填寫好的《北京地區旅行社門市部備案表》(見附表)到北京市旅遊局旅行社管理處備案。 旅行社門市部的名稱格式統一為: 旅行社名稱+門市部註冊地名稱+門市部(或營業部) 旅行社門市部經營地址變更及停業、歇業或注銷,其設立社應持相應的工商手續證明材料,在30個工作日內報北京市旅遊局備案。 旅行社設立門市部應統一標識,統一聯網。 三、旅行社門市部的人員管理 旅行社門市部工作人員應具備合法的勞動用工手續,設立社應與門市部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工作人員應由設立社人事部門統一建檔和管理。 四、旅行社門市部的財務管理 旅行社門市部不得擅自設立獨立的財務賬號,如業務需要,須由旅行社為其門市部設立賬號。旅行社門市部須使用設立社統一的稅務發票、收據和旅遊合同。旅行社須對所屬門市部使用的發票、收據、旅遊合同、印章等進行統一管理,團款結算應由旅行社財務部統一負責。 五、旅行社門市部的經營範圍 1.旅行社門市部的經營範圍是為設立社招徠游客,並向旅遊者提供產品宣傳和咨詢服務,旅行社門市部不得超出其工商執照上明示的範圍開展經營活動。 2.旅行社門市部應當在設立社的經營範圍內經營招徠業務,沒有經營出境旅遊業務許可的旅行社設立的門市部,不得開展出境旅遊的招徠業務。旅行社門市部不得自行為設立社以外的旅行社招徠游客。旅行社門市部招徠的游客須由設立社統一組織、接待,不得獨立經營組團、接待等旅遊業務。 3.旅行社門市部銷售的旅遊產品應由旅行社統一設計策劃,旅行社門市部不得推出自行設計的旅遊產品。 4.旅遊產品的價格由旅行社統一制定,旅行社門市部不得自定產品價格。 5.旅行社發佈業務廣告,應嚴格遵守《旅行社發佈旅遊業務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旅行社門市部不得自行發佈旅遊廣告或自制宣傳資料。 6.旅行社門市部不得自行與旅遊供應商或其他旅行社簽訂業務合同,不得自行與游客簽訂旅遊合同,即業務合同及旅遊合同應由設立社統一簽訂。 旅行社設立門市部應當制定健全的管理規章和業務操作程序,嚴格規范門市部的經營行為。對旅行社門市部在經營活動中的違規行為,北京市旅遊局將依據有關旅遊法規、規章中的相關規定,對其設立社給予行政處罰。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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