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
法律依據:
《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五項“導遊員和旅遊團隊的其他服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五)毆打、謾罵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旅遊者。”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二)、(四)、(五)、(六)項的規定,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遊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