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二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導遊活動,必須取得導遊證。
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的,經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遊服務公司登記,方可持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者登記證明材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申請領取導遊證。”
2、《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穫得導遊人員資格證、並在一家旅行社或導遊管理服務機構註冊的,持勞動合同或導遊管理服務機構登記證明材料向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導遊證。”
辦事程序:
http://www.bjta.gov.cn/bszn/107035.htm
辦事表格下載:
http://www.bjta.gov.cn/document/2006012616171254636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