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申請經營出國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查完畢,經審查同意的,報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批准;經審查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辦事程序:
http://www.bjta.gov.cn/bszn/10704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