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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事指南
北京市旅遊局全程辦事代理制投訴管理辦法
發佈日期:(2007-10-22) 來源: 作者:
北京市旅遊局全程辦事代理制
北京市旅遊局
全程辦事代理制投訴管理辦法
一、為規范全程辦事代理制工作,嚴格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進服務質量,接受群眾監督,認真處理各類投訴,特制定本辦法。
二、辦事人到全程辦事代理制受理室申辦事項時,遇到下列問題,可以按本辦法進行投訴:
(一)受理人員違反辦事規則和申辦程序;
(二)受理人員受理事宜超過辦結時限;
(三)受理人員違反黨員和公務員廉政準則;
(四)受理人員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
(五)受理人員服務質量出現嚴重問題;
(六)對受理結果有異議;
(七)其它認為需要投訴的事項。
三、辦事人投訴可以采取口頭、電話或書面形式。
投訴人在投訴時應留下自己真實的姓名與聯系方式,提供必要的材料與證據以便於投訴及時處理與回覆。對重大事項的投訴應采取書面的形式。
投訴人可根據投訴事項的重要程度,可向受理人直接指出,或向該事宜主管處室負責人投訴,也可直接向局全程辦事代理制投訴管理機構投訴。
四、局受理全程辦事代理制投訴的管理部門為局監察部門(機關黨委)。
五、投訴受理人接待投訴者要熱情、誠懇、禮貌,認真做好口頭投訴和電話投訴的記錄工作,認真做好書面投訴的收件登記和材料保管工作。
投訴受理人受理投訴時應認真分析投訴材料,核實投訴內容,區別不同情況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的規定進行處理。
對口頭和電話投訴,一般以口頭或電話的方式為主回覆。
對書面投訴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回覆。
六、投訴受理人接受投訴後,應立即進行協調,盡可能當場做出答覆。對較複雜的或有爭議的投訴,局監察部門要與有關處室密切配合,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涉及對審批事項有異議的投訴,應徵求局政策法規處的意見後答覆。
對在5個工作日的時限內不能處理完畢的,局監察部門應向投訴人說明情況,並負責此項投訴的追蹤處理,直至處理完畢。
局監察部門應將重大投訴事宜及其處理結果向局報告。對嚴重違紀人員應按公務員管理有關規定程序給予行政處罰。
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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