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項目編號: BJXSCLY005-2002 審批項目依據: 《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2002年5月27日國務院令第354號) 審批收費依據: 本審批項目不收費 審批總時限: 30個工作日(總時限不包括國家旅遊局審批時間) 審批程序: 一、受理 條件: 申請經營出國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國際旅行社資格滿1年(依據《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三條 ); 2、經營入境旅遊業務有突出業績(依據《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三條); 3、經營期間無重大違法行為和重大服務質量問題(依據《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三條); 標準: 申辦人提交的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本崗位責任人: 市旅遊局綜合處管理處受理人員 崗位職責與權限: 按受理標準查驗申辦材料。 對申辦材料符合標準的,必須即時受理,填寫審批流程表,將申辦材料轉審核人員。 對申辦材料不符合標準的,經主管處領導確認後不予受理,但必須將申辦人的相關權利、投訴渠道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辦人。 時限: 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二、審核 標準 : 根據受理條件進行審核(依據《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崗位責任人: 市旅遊局綜合管理處主管處領導。 崗位責任與權限: 按照審核標準進行審核。 對符合標準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審核意見,填寫審批流程表,將申辦材料和審核意見轉審定人員。 對不符合標準的,終止審批,但必須在審批流程表上簽署本項申請不予批准的意見及理由後轉審定人員。 時限: 15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審定 標準: 根據受理條件進行審定(依據《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崗位責任人: 市旅遊局主管局領導。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審定標準對審核意見進行審定。 同意審核意見的,在審批流程表上填寫審定意見,作出上報國家旅遊局審批的決定,退受理人員 不同意審核意見的,應與審核人員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後,提出審定意見及理由,填寫在審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員。 時限: 5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告知 本崗位責任人: 市旅遊局綜合管理處受理人員 工作標準: 1、及時、準確告知申辦人辦事結果; 2、制發的文書完整、正確、有效; 3、留存歸檔的審批文件材料齊全、規范。 崗位職責與權限: 按照工作標準進行告知,制發審批文書並歸檔。 對審定通過的,制作有關文書,上報國家旅遊局審批,並通知申辦人;收到國家旅遊局批覆後,將審批結果告知申辦人。 對審定未通過的,必須將理由及申辦人的相關權利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辦人,並將申辦材料退申辦人。 審批工作結束後,將審批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歸檔。 時限: 5個工作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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