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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鴨養殖保險條款
來源: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網站    日期:2008-04-30 【字號      

肉鴨養殖保險條款

 

保險對象

  第一條 凡農戶、養殖小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養殖企業(以下簡稱被保險人)飼養的肉鴨,符合本市產業發展規劃和佈局,近期內連續正常飼養肉鴨兩批以上,舍飼條件好,防疫治療能力強,具有一定飼養技術和管理水平,經獸醫和有關部門檢驗合格,並與肉鴨加工企業簽訂肉鴨飼養合同的,均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

  第二條 保險肉鴨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死亡,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一、暴雪、暴風、暴雨造成鴨舍倒塌致死; 

  二、火災、煤氣中毒;

  三、凡病毒類、細菌類、寄生蟲類等疾病,如鴨肝炎、大腸杆菌病、漿膜炎等禽類經常發生的疾病造成的損失;

  四、經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為發生疫情,並且經區、縣級以上政府下封鎖令,對於撲殺的動物,保險公司依據本保險合同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予部分賠償。

責任免除

  第三條 保險肉鴨由於下列原因造成死亡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飼養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二、被盜、凍餓致死;

  三、正常病淘汰範圍內的損失;

  四、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保險費

  第四條 每只肉鴨的保險金額為最高18元。

  第五條 每只肉鴨每一保險期內交保險費0.15元。

  第六條 保單簽訂後,無論何種原因,均不退保險費。

保險期限

  第七條 肉鴨保險期限,以正常飼養日44天為一個固定保險期限,即從雛鴨進入飼養鴨舍次日零時起到飼養44天之日24時止。或以各區縣事先約定期限為準。

保險公司義務

  第八條 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中關於“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

  第十條 保險公司在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和第十六條所列的相關證明和資料後,應及時做出核定。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付協議、手續齊備後10日內,履行賠款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向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做出合理解釋。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公司就相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並如實填寫投保單。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合同自保險公司的解約通知書送達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時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退還保險費。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應在簽訂保險單的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中途一律不退保。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應做好防疫、治療和安全防災工作,按要求做好飼養管理及認真如實填寫《飼養記錄表》和《用藥記錄表》,接受保險公司和獸醫及有關部門的合理建議。

  第十四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應在24小時內報案,同時積極采取施救措施,使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未能積極施救、也未妥善保護現場,而導致無評定依據的,將視同被保險人放棄了理賠。

  第十五條 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肉鴨,未經保險公司同意和獸醫部門鑒定,不得私自處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飼養記錄表、用藥記錄表、獸醫和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原因證明。被保險人如不履行上述義務,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責任或拒絕賠款。

賠償處理

  第十七條 保險肉鴨因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每次災害事故從報案之日後計算,1至14日齡的肉鴨,一周內連續死亡的只數佔保險總只數的比例達到10%(不含10)以上的,負責賠償實際死亡只數的80%,死亡率在10%以下的免賠;14日齡以上的肉鴨,一周內連續死亡的只數佔保險總只數的比例在5%(不含5)以上的,負責賠償實際死亡只數的90%,死亡率在5%以下的免賠。

  第十八條 每只肉鴨的賠償金額,按飼養日齡成本計算賠付,標準計算如下表:

1

2

3

4

5

6

7

3.6

3.7

3.8

3.9

4.0

4.1

4.2

4.35

4.5

4.65

4.8

4.95

5.1

5.25

5.5

5.75

6

6.25

6.5

6.75

7

7.4

7.8

8.2

8.6

9

9.4

9.8

10.38

10.96

11.54

12.12

12.7

13.28

13.86

14.44

15.02

15.6

16.18

16.76

17.34

17.92

18

18

         

  第十九條 保險肉鴨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出險時,當實際飼養的只數超過保險只數時,按保險只數佔實際飼養只數的比例計算賠付。

  第二十條 凡屬賠償範圍內的死亡肉鴨,經獸醫和有關部門鑒定能夠食用或具有其他經濟價值的,合理作價歸被保險人處理,所作價款從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 經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為發生疫情,並且經區、縣級以上政府下命令撲殺的,保險公司按照國家規定的撲殺定價,按比例給予被保險人賠償:其中市級財政補償40%、區(縣)級財政補償40%,保險公司補償10%,被保險人自行承擔10%。

  第二十二條 保險肉鴨發生保險責任事故的死亡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賠償的,被保險人應先向第三者索賠,保險公司可先賠付,但被保險人應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公司,並協助保險公司共同向第三者追償。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如有弄虛作假等欺騙行為,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付。如已賠付,被保險人應如數退還,並視情節追究其法律責任。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由區縣政策性農業保險主管部門協調解決;仍不能協調解決的,可提交法院處理。

  第二十五條 保險合同雙方另有約定的,均採用書面形式約定,並作為保險合同的附件,雙方各自留存。

  第二十六條 本保險合同爭議的處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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