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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雞養殖保險條款
來源: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網站    日期:2008-04-30 【字號      

肉雞養殖保險條款

 

保險對象

  第一條 凡農戶、養殖小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養殖企業(以下簡稱被保險人)飼養的肉雞,符合本市產業發展規劃和佈局,具有專門的雞舍,且雞舍達到或符合肉雞飼養標準、飼養規模達到2000只以上的、並與肉雞加工企業或專門的肉雞養殖合作組織簽訂肉雞飼養合同的養殖戶,均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

  第二條 保險肉雞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死亡,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一、凡病毒類、細菌類、寄生蟲類等疾病,如新城疫、禽流感、傳染性法氏囊、傳染性支氣管炎、傳染性貧血、雞白血病、衣原體、支原體和球蟲等禽類經常發生的疾病造成的損失;

  二、因火災、暴風、暴雨和大雪等保險責任造成雞舍倒塌導致的雞只死亡;

  三、意外事故(非養殖者人為)造成損失的,包括:煤氣中毒及停水、停電等設備故障造成的雞群損失;

  四、經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為發生疫情,並且經區、縣級以上政府下封鎖令,對於撲殺的動物,保險公司依據本保險合同第二十條約定給予部分賠償。

責任免除

  第三條 保險肉雞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死亡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飼養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二、被盜、凍餓致死;

  三、飼養成本以外的損失;

  四、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保險費

  第四條 每只肉雞的保險金額為最高17元。

  第五條 每只肉雞每一保險期內交保險費0.15元。

  第六條 保單簽訂後,無論何種原因,均不退保險費。

保險期限

  第七條 肉雞保險期限,以正常飼養日49天為一個固定保險期限,即從雛雞進入飼養雞舍次日零時起到飼養49天之日二十四時止。

保險公司義務

  第八條 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明確說明條款中關於“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並積極協助投保人做好投保手續。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

  第十條 保險公司在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和第十六條所列的相關證明和資料後,應及時做出核定。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付協議、手續齊備後10個工作日內,履行賠款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向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做出合理解釋。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一條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公司就相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並如實填寫投保單。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合同自保險公司的解約通知書送達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時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退還保險費。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應在簽訂保險單時,一次交清保險費,中途一律不退保。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應做好防疫、治療和安全防災工作,加強飼養管理,接受保險公司和獸醫及有關部門的合理建議。

  第十四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應在24小時內報案,同時積極采取施救措施,使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未能積極施救、也未妥善保護現場,而導致無評定依據的,將視同被保險人放棄了理賠。

  第十五條 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肉雞,未經保險公司同意和保險代理部門同意,不得私自處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肉雞死亡數量按天記載的詳細記錄、獸醫或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原因證明、雛雞飼料進貨單證和現場物資庫存盤點清單。被保險人如不履行上述義務,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責任或拒絕賠款。

賠償處理

  第十七條 保險肉雞因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每次災害事故從報案之日後計算,一至三周齡的肉雞,連續死亡的只數佔保險總只數的比例達到6%(不含6)以上的,負責賠償實際死亡只數,死亡率在6%以下的免賠;四至七周齡的肉雞,連續死亡的只數佔保險總只數的比例在5%(不含5)以上的,負責賠償實際死亡只數,死亡率在5%以下的免賠;一周內連續死亡只數佔保險總只數的比例低於或等於被保險人前兩批同齡雞一周的平均正常死亡率的免賠。

  第十八條 保險肉雞因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每次災害事故從報案之日後計算。

  第十九條 每只肉雞的賠償金額,按飼養日齡成本計算賠付,標準計算如下表:

1

2

3

4

5

6

7

3.77

3.81

3.87

3.92

4.0

4.1

4.2

4.32

4.45

4.59

4.74

4.9

5.08

5.27

5.47

5.68

5.91

6.14

6.31

6.56

6.83

7.1

7.39

7.68

7.99

8.31

8.64

8.98

9.33

9.69

9.7

10.06

10.43

10.81

11.2

11.59

12

12.39

12.8

13.21

13.62

14.05

14.48

14.91

15.35

15.8

16.25

16.72

17.18

  第二十條 經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為發生疫情,並且經區、縣級以上政府下命令撲殺的,保險公司按照國家規定的撲殺定價,按比例給予被保險人賠償:其中市級財政補償40%、區(縣)級財政補償40%,保險公司補償10%,被保險人自行承擔10%。

  第二十一條 保險肉雞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出險時,當實際飼養的只數超過保險只數時,按保險只數佔實際飼養只數的比例計算賠付。

  第二十二條 保險肉雞發生保險責任事故的死亡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賠償的,被保險人應先向第三者索賠,保險公司可先賠付,但被保險人應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公司,並協助保險公司共同向第三者追償。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如有弄虛作假等欺騙行為,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付。如已賠付,被保險人應如數退還,並視情節追究其法律責任。

其它事項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由區縣政策性農業保險主管部門協調解決;仍不能協調解決的,可提交法院處理。

  第二十五條 保險合同雙方另有約定的,均採用書面形式約定,並作為保險合同的附件,雙方各自留存。

  第二十六條 本保險合同爭議的處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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