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公開目錄
市領導
機構職能
法規規章
公文公報
政策解讀
工作動態
新聞發佈會
執法監督
規劃資訊
計劃和執行
資金管理
人事工作
統計資訊
應急管理
辦事指南
便民服務
政務網 > 政務專題 > 政策性農業保險 > 保險產品介紹
桃種植保險條款
來源: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網站    日期:2008-04-30 【字號      

桃種植保險條款 

 

保險對象

  第一條 凡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被保險人)種植、生長管理正常、能夠清晰確定地塊界限、標明具體位置、整地塊連片的果園,均可向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

  第二條 冰雹及八級以上大風造成果品的損失。損失標準為果品不能繼續生長,無食用價值。

責任免除

  第三條 由於下列事項造成果樹的損失,不負責賠償:

  一、除冰雹、八級以上大風責任之外一切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病蟲害、鳥啄、自然落果或人為因素造成果品的損失;

  二、由於冰雹、大風造成果品等級下降而造成的損失;

  三、由於果樹樹木及枝葉遭冰雹、大風損毀而造成的損失。

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金額分為以下兩檔,投保人可自行選擇一檔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保險費按所選取檔的保險金額標準計收。

品種

保險金額

費率

保險費

總保險費

市級補貼

農戶交納

2000

9%

180

90

 

3000

9%

270

135

 

保險期限

  第五條 保險期限自6月1日零時起至9月30日24時止,或以各區縣事先約定期限為準。

保險公司義務

  第六條 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應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明確說明條款中關於“保險責任”、“責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等內容。

  第七條 保險公司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儘快進行查勘。

  第八條 保險公司在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和第十四條所列的相關證明和資料後,應及時做出核定。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付協議、手續齊備後10個工作日內,履行賠款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應向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做出合理解釋。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

  第九條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公司就相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並如實填寫投保單。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合同自保險公司的解約通知書送達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時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公司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 被保險人應在簽訂保險單的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中途一律不退保。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按照科學管理方法,做好田間管理。

  第十二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應在24小時內報案,同時積極采取施救措施,使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因不履行本條導致損失擴大,對於損失擴大的部分,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出險後,被保險人應客觀公正地向保險公司報出損失情況及採摘數量,並配合保險公司做好災後查勘定損工作。如有虛報損失、瞞報採摘數量等情況,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損失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投保清單等有關證明。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必須履行上述義務,否則保險公司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

賠償處理

  第十六條 由於八級以上大風、冰雹造成果品落地、雹痕明顯,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如果部分投保,則按照投保畝數佔全部種植畝數的比例計算賠償。

  第十七條 不論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凡發生保險賠款都設立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率為15%。絕對免賠率對應的損失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第十八條 賠償時,根據雹災及大風的強度造成果品受損程度及數量,以投保的畝數、株數為依據,經現場查勘受損的株數及受損程度比例折成畝數計算。

  全部損失時,每畝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金額,仍要計算絕對免賠率,扣除相應的免賠金額後進行賠償。

  部分損失時,每畝賠償金額以有效保險金額為計算基數,按實際受損程度佔每畝保險金額的比例及免賠率進行賠償。

  輕微損失時,零星的果品及葉面受損,酌情每畝在100元以下進行賠償(不再進行免賠率計算)。

  第十九條 如果發生一次以上賠款,保險的有效保險金額要按照已付賠款時的受損程度比例逐次遞減。

  有效保險金額=原保險金額╳(1-已付賠款的比例)

  第二十條 如果受損的果品有殘值,應在每次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 已採摘部分果品的果園,在賠款時要按採摘部分佔保險金額比例相應扣除。已採摘90%到完畢的果園不再承擔保險責任。

其它事項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由區縣政策性農業保險主管部門協調解決;仍不能協調解決的,可提交法院處理。

  第二十三條 保險合同雙方另有約定的,均採用書面形式約定,並作為保險合同的附件,雙方各自留存。

  第二十四條 本保險合同爭議的處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轉摘聲明:轉摘請注明出處並做回鏈
推薦給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