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標準為1300元,第二次及以後住院的起付標準都是650元,最高報銷金額可達7萬元。
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1300元以上部分由個人和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按比例分擔。其中: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個人負擔40%。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基金累計支付的最高限額為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