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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住院治療以90天為一個結算期。不到90天按實際住院天數結算;超過90天的,按每90天為一個結算期結算,結算後視為第二次住院。
參保人員進行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按每個醫療保險年度為一個結算期。當年辦理特殊病種審批的,自審批之日至本醫療保險年度截止日為一個結算期。
參保人員患精神病需長期住院治療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醫療保險年度截止日為一個結算期。
連續繳納次年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員,跨醫療保險年度住院的,本次結算期的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年度分別計算。12月31日前發生的醫療費用與當年支付的醫療費累加計算;次年1月1日起發生的醫療費用與次年支付的醫療費累加計算。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額按當年和次年分別計算。
跨醫療保險年度住院的參保人員在一個結算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支付一個起付標準。次年再次住院或進入下一個結算期的,按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標準。
未連續繳納次年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員,跨醫療保險年度住院的,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當年12月31日前的醫療費用,不再支付次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醫療費用。
參保人員跨參保制度住院治療或進行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原參保制度和新參保制度規定分別計算。
參保人員進行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按每個醫療保險年度為一個結算期。當年辦理特殊病種審批的,自審批之日至本醫療保險年度截止日為一個結算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