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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
來源:首都之窗    日期:2008-04-25 【字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以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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