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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在1994年《勞動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了對職工的保護力度,提升了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的管理成本。該法出台後,給職工帶來了哪些變化﹖本版推出《勞動合同法》之職工篇。
亮點一:《勞動合同法》適用事業單位
[解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亮點二:簽合同前用人單位須履行告知義務
[解讀]為了充分保證勞動者知情權,《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亮點三: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須按月付雙薪
[解讀]《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亮點四:同一勞動者只能被“試用”一次
[解讀]《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主要限定了:試用期的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次數,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亮點五:鼓勵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
[解讀]按《勞動法》第20條規定,雙方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具備3個條件:勞動者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要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
亮點六:重大事項不再用人單位一方說了算
[解讀]《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亮點七:行政部門不作為須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針對目前勞動者維權成本較高的現狀,《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亮點八:明確用人單位強迫勞動的四類情況
[解讀]四類情況主要包括: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