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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福周:深人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建立公平有效的勞動力市場
來源: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日期:2007-12-07 【字號      

中國勞動學會會長 勞動保障部原副部長華福周


尊敬的主席先生、各位來賓:

  上午好!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透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從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勞動合同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全面調整勞動關係的一部重要法律,對於規范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願意借此機會,向各位來賓介紹一下《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內容,並就《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對勞動力市場和就業的影響談點看法。

  一、《勞動合同法》的主要內容

  早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我國就開始進行勞動合同制度改革試點,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法》正式確立了勞動合同制度。《勞動法》實施以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選擇的新型用人機制基本形成,對促進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勞動合同法》在堅持《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的基礎上,總結多年的實踐經驗,對現行勞動合同制度作出了較大修改,使之進一步完善。

  一是擴大了適用範圍。為適應目前勞動用工形式多樣化的現實要求,《勞動合同法》擴大了適用範圍,一是在原來勞動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基礎上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二是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也應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都要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二是強化了書面勞動合同形式。《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也就是說,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為,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即建立,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即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權利。而且,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加重了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以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單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三是規范了試用期的規定。《勞動合同法》針對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問題,如試用期過長、過分壓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要求試用期時間需要根據合同期限確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並對試用期的工資水平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了限制性規定。

  四是限制了約定勞動者的違約責任。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條款,保護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一是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二是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五是完善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規范。在勞動合同的解除方面,《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則,即勞動合同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外,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補充了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修改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補充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增加了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替代方式、修改了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規定、增加了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以及裁減人員的限制情形。在勞動合同終止方面,《勞動合同法》取消了勞動合同因約定而終止的規定,明確勞動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並且規定了勞動合同法定終止的情形和限制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方面,《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因用人單位違法行為解除勞動合同和特定情形下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同時明確了向高收入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限額。

  二、《勞動合同法》的主要特點

  《勞動合同法》是在對我國勞動關係現狀以及發展趨勢作出科學分析的基礎上,制定頒布的一部重要勞動法律,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前瞻性,體現了新時期新階段的鮮明特點。

  一是注重促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關係。為提高勞動者就業的穩定性,《勞動合同法》在勞動合同訂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范。如:針對目前勞動合同短期化傾向嚴重的問題,對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規定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發生變化,以及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合同期限比較長的以及家庭扶養人口負擔比較重的勞動者。

  二是分類規范不同勞動用工形式。針對我國勞動力市場用工形式多樣化的發展趨勢,《勞動合同法》在進一步完善全日制用工規范的基礎上,對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兩種用工形式專門進行了規范,使不同就業形態下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能得到有效保護。如: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用工單位應承擔的連帶責任等。既滿足了用人單位靈活用工和勞動者自主擇業的需要,又體現了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三是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為保證勞動合同制度在各類用人單位切實得到執行,促進用人單位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保護守法企業的積極性,《勞動合同法》加大了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如:對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分別規定了在一年內支付二倍工資和一年後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約束措施。對用人單位存在強迫勞動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並承擔賠償責任。

  四是關注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在對勞動者實行傾斜保護的同時,對保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促進用人單位健康發展給予了必要的關注,作出了相應的法律規范。如:透過以法律形式確立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滿足了用人單位靈活用工的需要。允許用人單位與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約定服務期以及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對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作出了競業限制的規定。規定在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時,可以裁減人員,並在裁員規模和程式方面為用人單位創造了比較寬松的條件等等。

  五是進一步建立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勞動合同法》從調整集體勞動關係和社會勞動關係入手,對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規定在縣級以下區域內的建築業、採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或區域性集體合同;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等。同時,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的地位和作用,從而形成了從微觀到宏觀多層次的勞動關係協調制度體系。這有利於在中觀和宏觀層面就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加強社會對話,促進全社會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總之,《勞動合同法》以社會公平正義為價值追求,堅持"保持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的立法宗旨,堅持促進用人單位發展與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統一,堅持增強勞動者就業的穩定性與保護公平有效的勞動力市場的統一,最大限度地調動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積極性,充分體現了科學發展、共創和諧的思想。

  三、《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對勞動力市場的影響

  《勞動合同法》的頒布施行,為進一步全面推進勞動關係協調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撐,必將對建立健全我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產生重大和深遠的影響。

  一是有利於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針對我國目前勞動關係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在堅持現行勞動合同制度基本框架的基礎上,透過總結實踐經驗,對勞動關係的建立和運行全過程進一步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范,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操作性,對促進勞動關係規范有序發展具有極大的推動作用。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必將推動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進而實現全社會的和諧發展。

  二是有利於促進建立公平有效的勞動力市場秩序。我國人口多、就業壓力大的基本國情,決定了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的基本格局很難短期改變。相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勞動者客觀上處於弱勢地位。《勞動合同法》堅持從基本國情出發,把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為基本原則和立法宗旨,在制度設計上側重於對勞動者的保護,對用人單位義務的規范。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將有利於從源頭上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現勞動關係雙方力量與利益的平衡,建立公平有效的勞動力市場秩序,增強勞動者就業的穩定性,提高就業品質。

  三是有利於加快勞動保障法律體系建設進程。由於勞動合同對保護勞動者各項勞動保障權益的關鍵作用,決定了這部法律在勞動保障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它的頒布施行,標志著我國在建設以《勞動法》為基礎,以《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為骨幹,以相關法律法規相配套的勞動保障法律體系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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