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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讀七: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來源: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網站    日期:2007-12-17 【字號      

  【案例回放】

  小王今年剛大學畢業,欲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時,小王知道他就職的這家公司在全國各地有幾家分公司,於是,他想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他的工作地點就是北京,但單位不同意。單位認為工作地點的安排是單位的自主權,小王無權選擇工作地點,更不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地點。 
  勞動合同到底應該約定哪些內容呢?。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 

  【法律解讀】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僅包括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了勞動關係,而且包括明確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依法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從而為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為雙方履行各自義務、享有各自權利奠定基礎。因此,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否規范,一些重要內容是否進行了約定,對於維護雙方尤其是勞動者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內容做了規定。
 
  勞動合同的內容分為法定必備條款和補充條款兩類。法定必備條款是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缺少法定條款勞動合同不成立。勞動合同的法定條款共有九項,就是《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補充條款並不是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缺少了補充條款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常見的補充條款有: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 

  此案中,小王要求約定工作地點,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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