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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某電腦專業的大學畢業生張某應聘到一家軟體公司工作,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所有條款的內容均已協商一致,但在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問題上雙方產生了分歧:公司認為招聘張某的目的是搞一個軟體項目的開發,所以,與他要簽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軟體項目開發完成並經驗收合格後,合同終止。但張某不同意,認為勞動合同必須明確合同的起始和終止日期,單位這樣做是違法的。
那麼,張某的說法正確嗎?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法律解讀】
根據明年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此案例中張某的說法是不正確的。以期限為標準劃分,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比如一年、三年、五年等,期限是明確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該種合同期限的特點是在簽訂時約定了生效日期而且約定一個任務完成的標準作為終止條件,待終止條件出現時合同即終止。這種合同在工程項目、科技開發方面應用比較多,工程結束或開發項目結束時合同也就終止了,本案就屬於項目開發完成合同終止的情況。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需要說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鐵飯碗”、“終身制”。有些用人單位不願意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認為一旦簽了,就要對勞動者長期、終身負責,如果勞動者偷懶,用人單位毫無辦法;有的勞動者也認為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進了“保險箱”,無論怎樣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實際上這是一種誤解。只要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不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