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回放】
李小姐與某軟體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最近想換個單位,於是向公司提出離職。但合同還有3年沒有到期,公司同意其離職但是要求李小姐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1萬元違約金。李小姐對此不服,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李小姐提出:公司與李小姐簽訂的勞動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沒有加蓋公司公章,也沒有合同鑒證機關的鑒證,所以這份合同是無效的。因此,她不應該支付違約金。
沒有簽字和鑒證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嗎?對於李小姐的合同,如何認定?屬於無效合同嗎?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解讀】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只有簽字沒有蓋章也沒有經過鑒證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按照明年1月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生效。可見,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形式要求;對書面勞動合同簽字和蓋章只要有其中之一就可以從形式上評定勞動合同是否生效。按公司法和民法的相關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即是法人自身的行為,其在合法職權範圍內從事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理所當然地應由公司來承擔。因此,此合同雖然未蓋單位的章,仍然有效。
關於勞動合同的鑒證,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是“鼓勵鑒證”,而不是“強制性鑒證”。也就是說,鑒證只是勞動部門對合同進行審查認定的一種形式,不是勞動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勞動合同未經鑒證機關審核蓋章,就是無效合同的說法,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另外,法律還規定:勞動合同文本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