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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讀一:已簽了兩次固定期合同2008年後再簽必須是“無固定期”嗎
來源: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網站    日期:2007-12-17 【字號      

  【案例回放】

  范某自2000年2月5日起就在某私營企業工作,勞動合同一年一簽,到2008年2月他的勞動合同又要到期了。他聽說《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此,他認為,到2008年2月他的合同到期時,企業必須與他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范某的理解對嗎?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中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法律解讀】

  此案例中范某的理解不完全正確。本版上兩期已經對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做了介紹,除了前面介紹的條件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也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法》是從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因此,《勞動合同法》對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合同的次數的起算時間也做了規定,即從2008年1月1日算起。因此,本案中,到2008年2月,如果單位與范某續訂再一年的勞動合同,算是第一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年以後,即到2009年2月單位再與他續訂勞動合同就是第二次續訂勞動合同,第二次續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范某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他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應當與他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合同外,用人單位也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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