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社保所會同公安派出所、民政科應對轄區內領取老年保障待遇的人員情況進行覆核及定期核查。對經覆核及在定期核查中發現不符合領取條件或失去享受條件的,應將相關情況報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停發其老年保障待遇。對騙取老年保障待遇的,由所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