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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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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按照統籌城鄉的要求,遵循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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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辦法》實施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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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2月31日前,已年滿60周歲的人員,於2008年9月30日前,到本人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辦理申請手續的,核準後的老年保障待遇自2008年1月起享受;10月1日後到社保所辦理申請的,核準後的老年保障待遇自辦理申請的當月起享受。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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