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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網 > 政務專題 > 關注四川汶川地震 > 收養災區孤兒
收養地震孤兒條件
來源:北京日報    日期:2008-05-20 【字號      

  收養地震孤兒應符合以下條件:收養人應無子女,年滿30周歲,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被收養的孤兒必須由監護人或社會福利機構送養,原則上必須是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首都慈善公益組織聯合會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只能對有收養意願的市民進行初步登記。在災區的生產和生活秩序逐步恢復正常後,當地民政部門將對孤兒父母雙亡且無近親屬撫養的情況進行確認,在當地無法安置的前提下,再分流到其他城市的兒童福利機構,屆時符合條件的市民可到福利院辦理收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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