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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發改〔2006〕1422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有關規定,按照《藥品政府定價辦法》制定並公佈頭孢克洛、補腎益腦片等藥品價格(附件1、附件2)。
一、大容量注射劑在價格上不區分注射用水、氯化鈉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劑(液)類別。小容量注射劑在價格上不區分容器類型和材料差別,裝量在10毫升(含10毫升)以下的,在價格上不予區分,按已公佈同含量10毫升以下注射劑統一價格執行;大容量注射劑以同容量規格的玻璃瓶為價格基礎,原則上按塑膠瓶最高加2元、軟袋不區分材質最高加4元執行。
二、瓶裝、盒裝和袋裝口服固體制劑,原則上價格不區分包裝材料差異,均按已公佈的零售包裝單位統一價格執行。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對不執行本通知規定的,依法嚴肅查處。
本通知自2006年8月30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