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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實施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來源:北京市環保局網站    日期:2008-02-18 【字號      

京環發〔2008〕35號

各有關單位:

  為確保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8年3月1日前已購買符合國家第三階段排放標準輕型汽油車(最大總品質3.5噸以下)且未註冊登記辦理牌證手續的單位或個人,可在2008年4月1日前憑購車正式發票(包括原件和複印件),按原規定的程式辦理環保手續。

  二、新購重型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和重型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汽車仍執行國家第三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可按正常程式辦理環保手續。

  三、自2008年7月1日起,凡購買用於公交、環衛、郵政用途的重型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和重型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必須達到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並加裝可監測控制氮氧化物(NOx)排放的車載排放診斷系統(OBD)後,方可辦理環保手續。

  特此通知。

  二まま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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