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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環發〔2008〕34號
根據北京市現階段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以及2008年奧運會對大氣環境品質的要求,經國務院批准,我市將對在京銷售的新車實施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現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對在北京市銷售和註冊的輕型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實施國家排放標準《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GB18352.3-2005)中的第四階段排放控制要求,停止銷售、註冊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車輛。
二、鑒於我市周邊地區燃油品質尚不能滿足較高排放控制技術的要求,考慮到目前北京市的大氣環境容量,暫不發展輕型柴油車。
三、自2008年7月1日起,對在北京市銷售和註冊的公交、環衛、郵政使用的重型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和重型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實施國家排放標準《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中的第四階段排放控制要求(其他用途的重型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和重型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汽車仍執行國III標準),並要求裝設監測控制氮氧化物(NOx)排放的車載排放診斷系統(OBD),停止銷售、註冊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車輛。
四、為保證國家第四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順利實施,北京市有關部門要嚴格把關,凡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機動車,北京市環境保護局不予發佈達標車型目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不予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手續。
特此公告。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品質技術監督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二まま八年二月十四日 |